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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加強沿海邊防治安管理 增加對違法處罰措施

2012年12月31日23:20    來源:南海網    手機看新聞

  海南省人大發言人就修訂《海南省沿海邊防治安管理條例》答記者問

  12月30日,海南省人大常委會發言人就2012年11月27日經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修訂通過、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海南省沿海邊防治安管理條例》有關情況,回答了新華社記者的提問。

  一、為什麼要修訂《條例》?

  為了加強海南省沿海邊防治安管理,海南省人大常委會於1999年11月26日制定了《海南省沿海邊防治安管理條例》。該條例實行13年來,對維護沿海地區和海上安全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近年來,我省沿海海上走私、搶劫、強買強賣、違規作業等違法活動不斷增多,也有一些外國船舶及人員頻繁非法進入我省管轄的領海,甚至內水和港口,從事炸魚、毒魚、無故下錨停泊尋舋滋事、聚集堵塞航道等違反邊防治安管理的行為。上述現象嚴重擾亂我省沿海邊防治安管理秩序,影響了沿海經濟社會發展穩定。

  為適應我省沿海邊防治安管理和海上執法需要,加強依法行政、依法管海,更有效地打擊海上違法犯罪,維護海上治安,保障航行安全,有必要對條例進行修訂。同時,修訂《條例》也是根據海南的實際情況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需要。

  二、《條例》修訂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一是加強公安邊防機關建設,以適應沿海邊防治安管理和海上執法新形勢、新任務的需要。

  二是加強對出海邊防証件、船舶和人員的管理和監督,簡化行政審批程序,規范執法行為,強化便民服務措施。

  三是加大對違反沿海邊防治安管理行為的懲治力度,包括增加對有關違法行為的管理和處罰措施。

  三、與原《條例》相比,修訂后《條例》的適用范圍有沒有變化?

  與1999年11月26日制定的《條例》相比較,此次修訂后的《條例》在適用范圍上沒有變化,其依據是1988年4月13日《七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關於設立海南省的決定》。

  四、《條例》主要依據什麼上位法?

  《條例》作為地方性立法,以憲法和國家法律法規為依據。《條例》主要涉及沿海邊防治安管理事務,其依據的主要上位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法》。

  五、修訂后的《條例》如何執行?

  《條例》的具體適用問題由海南省人民政府負責解釋,必要時可以制定實施細則。

  《條例》規范的是沿海邊防治安管理事項。根據國家現行海洋管理體制對各海上執法部門的分工,海上公安邊防機關的主要職責是維護海上治安秩序。因此,《條例》由海南省公安邊防機關具體實施,其他海上執法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予以協助。

  考慮到海上執法的特殊性,《條例》將以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等法律、法規和規定的方式予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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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蘇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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