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圖:梁昌杰
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兩大程序法將於2013年1月1日開始實施。公正是任何訴訟程序的首要價值。公正的訴訟程序是實現實體公正的保障。法律條文要因時而變,而法的精神和法要維護的公平正義不變。執法、司法和守法層面的新考驗,也將隨著新法的實施而開始。
此次刑訴法修改覆蓋了所有訴訟流程:從立案到偵查,再到起訴、辯護、審判、執行,外加証據制度。民訴法修改也涵蓋了七大領域,公益訴訟首次入法,小額訴訟制度得以確立,以及審判管轄的細化、財產保全的法定化、當事人申請再審權利的優化等等,無一不是重大的進步。
兩大訴訟法的修改雖在具體內容上根據各自特點而不同,但在對人權保障的追求上卻是共通的。新刑訴法直接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總則,民訴法也將人權思想貫徹於法條中。
司法機關有法必依、嚴格執法,讓訴訟法展現強大生命力,是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的更大期許。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江必新指出,法院審理案件要充分認識正當程序的獨立價值,不僅要保護好“強者”、有理者的程序權利,也要保護好“弱者”“無理者”的程序權利。即使被告人有違法犯罪,如果能公平地對待他們,充分保障其程序權利,也能喚起他們的良知。
修法也促使執法機關的理念發生顯著變化。公安部法制局局長孫茂利說,全面貫徹落實修改后的刑訴法,將使公安機關堅持以收集証據作為偵查活動的中心,實現由“抓人破案”向“証據定案”的目標轉變。
修改后的兩大程序法即將實施,其彰顯的程序正義價值獲得廣泛認同。我們也應當清醒地看到:實踐中,個別領導對案件出於各種目的發話、打招呼,瞬間沖毀程序法設置的“堤壩”,破壞司法公正的實現。“個別領導一句話”值得警惕。如何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應是下一步司法體制改革的首要任務。
綜合新華社記者楊維漢、陳菲和本報記者報道
新刑事訴訟法看點
死刑復核更慎重
落實“少殺、慎殺”原則
為落實“少殺、慎殺”的刑事司法原則,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使得死刑復核更加慎重。
新刑訴法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不得強迫“自証其罪”
防止刑訊逼供
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增加了“不得強迫任何人証實自己有罪”的規定。同時,為了防止偵查機關刑訊逼供的發生,還明確規定了非法証據排除規則。
新刑訴法明確規定了非法証據排除的具體標准: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証人証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
未成年人犯罪記錄
要“封存”並予以保密
為有利於未成年犯更好地回歸社會,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設置了犯罪記錄封存制度。
法律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自被第一次訊問之日起
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隻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為了保証律師的會見權利,新刑訴法規定,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証書、律師事務所証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新民事訴訟法看點
小額訴訟一審終審
簡單官司不再“跑馬拉鬆”
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建立了“小額訴訟”制度,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30%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
專家表示,小額訴訟案件實行一審終審,有利於案件繁簡分流,提高訴訟效率,方便群眾訴訟,使得簡單的官司不再“跑馬拉鬆”。
惡意訴訟可追究刑責
新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並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益訴訟”入法
邁出制度“破冰之旅”
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首次將公益訴訟制度寫入法律。
修改后的法律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不少立法者、司法者、法學專家和環保人士認為,這一條款的增設具有宣示意義,為我國公益訴訟打開了一扇大門,使我國公益訴訟制度邁出跨越性一步。
民事檢察監督權
擴大至整個民事訴訟領域
修改后的民訴法進一步明確了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地位和作用,從立法上使民事檢察監督的范圍擴大到整個民事訴訟領域,豐富了民事檢察監督的方式,強化了檢察監督手段。
修改后的法律增加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