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傍名牌”屬於不正當競爭 法規將用懲罰性賠償--時政--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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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傍名牌”屬於不正當競爭 法規將用懲罰性賠償

郭少峰 鄧琦

2012年12月25日07:29    來源:新京報    手機看新聞

  商標法

  新京報訊(記者郭少峰 鄧琦) 為了防止惡意注冊商標,昨天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商標法修正案(草案)》明確規定,禁止搶注因業務往來等關系明知他人已經在先使用的商標,禁止將他人商標用作企業字號。依據修正案草案,將他人商標用作企業字號,會被視為不正當競爭行為。當天,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商標法修正案(草案)》。

  針對實踐中權利人維權成本高、往往得不償失的現象,草案引入了懲罰性賠償制度,規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權利人因侵權受到的損失、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或注冊商標使用許可費的1到3倍的范圍內確定賠償數額。

  同時,草案還規定,將在上述三種依據都無法查清的情況下法院可以酌情決定的法定賠償額上限從50萬元人民幣提高到100萬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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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段欣毅、張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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