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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模冒充警花”能定“招搖撞騙罪”嗎

2012年11月28日02:22    來源:新京報    手機看新聞

  ■ 觀察家

  刑法有其謙抑性,不是所有問題都需要使用這種最嚴厲的制裁。對王某做出治安管理拘留的處罰,是否就足以實現教育當事人、並警告效尤者的目的了呢?

  據報道,今年7月,年輕模特王某惡意炒作“騙粉”,在其微博上貼出了其身著警服的“艷照”,並稱自己在老家“打著警花、模特的稱號,天天吃喝談項目、招商引資”。前天,豐台法院以“招搖撞騙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9個月,緩刑1年。王某成為在微博上冒充警察獲刑的第一人。

  不過,這起判決也引起了爭議。我國刑法規定了招搖撞騙罪:為謀取非法利益,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招搖撞騙,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可處3到10年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的,從重處罰。

  王某的警服照穿著比較暴露,並稱自己以“警花”身份去陪酒,的確嚴重貶損了警察的公眾形象,但是否達到必須受到刑事追究的程度呢?刑法有其謙抑性,不是所有問題都需要使用這種最嚴厲的制裁,對王某做出治安管理拘留的處罰,是否就足以實現教育當事人、並警告效尤者的目的了呢?況且,王某貼出警服照當天,就被網友舉報,其惡劣影響有限。所以,有律師認為,當事人的認証信息就是平面模特,她只是不適當地穿了警服,治安拘留足以懲戒。

  微博上假冒身份的事件屢屢發生,比如,曾經冒充“總參特種大隊高級指揮官”的網民任某,被治安拘留5天,並未追究其“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再早的,還有冒充二炮文工團的“劉園園”在網上炫富,也未聽說其被處罰。

  還有,本案爭議焦點還在——王某的“騙粉”行為,是否構成法定的“謀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一般而言,招搖撞騙罪主要是騙取地位、待遇以及玩弄女性,類似果戈裡《欽差大臣》裡那種狐假虎威的勾當。而且司法實踐中招搖撞騙罪、詐騙罪往往競合發生,即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詐騙財物,司法機關會擇一重罪處罰。

  雖然學理上認為,招搖撞騙罪所“謀取的非法利益”可以是物質性利益,也可是非物質性利益﹔但如前所述,招搖撞騙罪所騙取的主要是待遇,或者騙財騙色,這些待遇、財色都是法律所保護的法益,有著明確的物質基礎。在微博時代,模特王某冒充警察“騙粉”,就屬於“非典型”了,僅僅是獲得心理上的滿足感、炫耀感,並沒有現實中待遇以及財物的利益,這是否屬於法定的“謀取非法利益”呢?

  過去,有一種觀點認為:法律就是自動售貨機,投幣之后,現成的判決就出來了。事實上,現實紛繁復雜,有限的法條未必能涵蓋所有案情。本案的爭議,以及此前的溫嶺“虐童案”以無罪放人告終,讓公眾領略到法治理念的碰撞,也加深了對法治的理解。

  □徐明軒(法律工作者)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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