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海口11月28日電(記者傅勇濤、馬超)海南省27日審議通過《海南省查處違法建筑若干規定》,要求對違建實施強制拆除應當制作筆錄並攝制錄像。
規定要求,強制拆除違法建筑應當提前五日在現場公告強制拆除決定,告知實施強制拆除的時間、相關依據、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等。當事人是公民的,通知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屬到場﹔當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通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上級單位負責人到場。“當事人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實施強制拆除。”同時,實施強制拆除的行政機關應當通知當事人清理有關物品,當事人拒不清理的,應當制作財物清單並由當事人簽字確認。規定還明確要求,對違建實施強制拆除應當制作筆錄並攝制錄像。
對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拆除違建上的責任追究方面,規定提出建立健全查處違法建筑工作責任制和行政問責制,對負有協助查處違法建筑職責的部門不履行協助查處職責或者協助查處不力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行政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責令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另外,為建立和完善對城鎮違法建筑舉報制度,規定要求向社會公布電子郵箱和統一的舉報電話,“舉報經查証屬實的,對舉報人給予表彰、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