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金正佳向省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報告《廣東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草案)》審議結果時表示,對見義勇為犧牲人員頒發一百萬元的撫恤獎金,本條的修改是條例的最大亮點,也是在民政部等七部委2012年7月《關於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的意見》的基礎上所作的特別規定。
本次草案修改二稿規定,見義勇為傷亡人員除享受國家和省有關撫恤補助規定的相應待遇外,經省人民政府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確認,由省政府頒發一次性撫恤獎金:犧牲的,頒發一百萬元的撫恤獎金﹔其他情況的撫恤獎金也相應提高。同時,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屬的救治、撫恤、表彰、獎勵、生活困難資助、康復治療補助以及經濟補償等將納入財政預算。
各種情況獎金均大幅提高
這是《廣東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草案)》第三次提請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在二審審議中,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歐廣源指出,對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額度太低,建議提高到100萬元,相應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提高到80萬,其他情況也相應提高,加大對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力度。
對於犧牲的見義勇為人員,原先的草案修改稿規定“由省人民政府一次性頒發30萬元、行為發生地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一次性頒發15萬元以上的撫恤金”。由於當前交通事故身亡賠償額度一般都達50萬元以上,見義勇為人員犧牲的才30萬元。因此,提高獎勵額度的建議得到了大多數常委會組成人員的贊同。
金正佳表示,省人大法委、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研究后認為,提高獎金額度有利於發揮獎勵措施的作用,產生較好的社會效果,充分體現政府對見義勇為行為的大力支持和弘揚社會正氣的導向,且能夠有效解決見義勇為人員的實際困難,建議提高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獎金額度。“該條既與國家和我省已有的撫恤補助規定相銜接,又體現了本法的特色,具有很強的社會感召力,社會反響很好。”
在明確見義勇為專項經費用途方面,草案修改二稿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的財政預算中安排見義勇為專項經費,用於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屬的救治、撫恤、表彰、獎勵、生活困難資助、康復治療補助以及經濟補償等,並制定經費的管理和使用辦法。”
撫恤獎金由省府統一發放
草案修改二稿除了提高獎勵標准外,另一特點是統一了見義勇為的認定機構和撫恤獎金的頒發機構,規定由省政府評定委員會對享受該撫恤獎金的見義勇為人員進行確認,並由省政府發放一次性撫恤獎金。同時,增加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具體辦法的授權性規定。
此前,草案修改稿對發放獎金分別作了具體要求,除了省政府及行為發生地的地級以上市政府應當一次性頒發的撫恤獎金,還規定“見義勇為發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一次性頒發一定數額的獎金。”同時,縣級以上政府都將設立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這樣的程序規定較為繁瑣,不便於統一標准,從嚴把關。省人大法委表示,由省政府統一確認和發放撫恤獎金,可操作性更強。
此外,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在二審審議中認為教育方面的優待規定可操作性不強。草案修改二稿採納該意見,刪除了子女入讀公辦幼兒園、義務教育公辦學校、參加中高考等優待,仍保留住房保障及入戶優待。
■焦點
100萬元獎金若高過烈士,合理嗎?
省人大法委表示,給予見義勇為人員更多褒獎是合理的
在昨日下午的分組審議中,有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頒發給見義勇為犧牲人員一次性撫恤獎金100萬元,是否會高於民政部等制定的一系列對烈士的補助標准。如果是高於烈士補助標准,建議酌情調低見義勇為補助標准,以免造成有關負面影響。
“后來我們在修改過程中進行了反復的研究並測算了一下,因公犧牲的補助大概是一百來萬。肯定會出現見義勇為最后被評定為犧牲的(補助),和公職人員最后被評定為犧牲的(補助),有一個差額。”金正佳表示。
怎麼理解這種差異?金正佳指出,因公犧牲被評定為烈士的,首先是有法定職責的人,比如解放軍、公安、武警等。他們從走上這一崗位開始,國家就賦予他們可能要以身殉職的義務,並從一開始就給予相應比較高的待遇。造成傷亡的,還有一系列配套的撫恤政策。
“首先,二者基礎是不一樣。見義勇為人員很可能是普通群眾或外來務工人員,他們沒有法定職責。從法律上來說,沒有相應的職責和義務,做了法定規定以外應當做的事,我們就給予他一次性的獎勵。”金正佳說,雖然數額上有差異,但性質是不一樣的,見義勇為人員本來就沒有這個職責,因此貢獻更突出,社會當然要褒獎得更多,從這個角度來講,應該是合理的。
從操作性來講,省人大法委也做了相關統計分析。“大概每年因見義勇為受傷、需要發放撫恤獎金的人員有20來人,犧牲或被評定為烈士的甚少。”據省見義勇為基金會提供的數據進行的不完全統計,以我省近19年符合條件的平均人數計算,每年需要支出的平均金額約為2020萬元,以犧牲、受傷人數最多的年份計算,約為3000萬元。
“如果見義勇為犧牲人員被評為烈士,他的補助標准就是雙倍。除了享受烈士相應補助標准之外,還有見義勇為的一次性撫恤獎金。”金正佳說。(記者 辛均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