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闭幕会表决通过了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通过释法明确宪制层面的相关法律规定,重申原本应当遵守的法律规范,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因应香港当前事态所采取的重大举措。它代表着人民的呼声、法治的要求、正义的力量。
“港独”言行性质严重,意在分裂国家,直接危及国家统一、领土完整和主权安全,严重损害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面对民意的激烈反对,“港独”分子及其支持者仍然不认错、不收敛、不收手。连日来,香港社会和内地民众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处理“港独”问题的呼声非常强烈。此次释法,顺应人民的呼声,宣示了中央政府维护国家安全的坚定立场和全中国人民反对分裂的坚强意志。香港是国家不可分离的部分,任何情况下都绝不允许搞各种形式的“港独”和所谓“自决”,这是“一国两制”下不可触碰的底线。
此次释法,明确了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有关规定的含义和要求。其中,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既是宣誓必须包含的法定内容,也是参选或者出任有关公职的法定要求和条件。在“一国两制”下,要求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必须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是最基本的法定条件,也是最低限度的政治效忠要求。公职人员必须对国家效忠,是国际上通行的任职资格要求和条件,它是公职人员负有的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的重要职责所决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也不能例外。
此次释法,还明确了依法宣誓的具体含义和不依法宣誓的法律后果,明确了监誓人的权力和责任等。宣誓人如果拒绝宣誓,即丧失就任相应公职的资格。宣誓人故意宣读与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诚、不庄重的方式宣誓,也属于拒绝宣誓。宣誓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定行为,宣誓人必须真诚信奉并严格遵守相关誓言,依法承担违反誓言相应的法律后果。这些规定既符合有关立法原意,又有的放矢,击中了“港独”分子宣誓把戏的要害。
全国人大常委会此次释法,起到了正本清源、划明底线、完善制度的作用,对今后香港特别行政区处理宣誓方面的有关问题提供了普遍、清晰的依据和指引。根据香港基本法,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所作法律解释与基本法具有同等效力,香港特区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都必须共同遵循。
“港独”严重违法,不得人心。反对“港独”言行、打击“港独”活动,遏制“港独”势力滋长蔓延,是民心所向、道义所在、法治所系。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时释法立下了反制“港独”的新规矩,它以雷霆之势表明:为了“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的正确贯彻实施,为了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国家安全等核心利益和香港根本利益,为了国家的长治久安和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中央在依法采取有效措施打击和遏制“港独”的问题上绝不会手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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