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纠纷解决机制夯实资本市场基础

江必新

2016年07月15日04:51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原标题:完善纠纷解决机制夯实资本市场基础

  立足经济发展大局,充分认识建立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意义

  完善资本市场纠纷解决机制,畅通投资者诉求表达和权利救济渠道,是夯实资本市场基础制度的重要一环。在历经三年实践探索和充分论证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证监会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我国资本市场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建立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落实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任务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是人民法院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又一重要措施,是在专门领域与行业监管部门联合建立诉调对接机制的又一“试验田”,对于推动其他领域诉调对接机制建设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建立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法治是资本市场繁荣稳定的根基,而投资者保护则是证券法治建设的根本。依法、公正、高效化解证券期货纠纷,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我国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同时,由于证券市场的高度技术性、受害投资者举证能力不足、维权成本较高等因素,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在寻求权利救济方面存在较大困难。非诉讼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具有方式灵活、纠纷解决成本低、矛盾化解效率高等特点。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维护投资者信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对于不断夯实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基础意义重大。

  建立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提升证券商事审判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抓手。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既是发挥证券司法资源最大效能的重要途径,也是破解证券商事审判发展瓶颈的有力抓手。人民法院积极参与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有利于进一步畅通投资者诉求表达和权利实现渠道,有序分流和快速化解大量潜在的涉诉案件;有利于在案件处理中获得更多市场专业力量的协助和支持,提升审判专业化水平;有利于加大对资本市场群体性纠纷的柔性化解力度,进一步保障案件处理取得良好效果。

  把握原则要求,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中的应有作用

  各级人民法院要在充分发挥证券商事审判职能的同时,会同证券监管部门,扎实推进证券期货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确保试点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全面把握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本次试点工作确定了依法公正、灵活便民、注重预防三大工作原则。“依法公正”是所有调解工作都必须遵循的法定原则,证券期货纠纷的调解也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开展。落实“灵活便民”原则,要着眼于资本市场投资者人数众多且分布区域广泛的实际,试点法院在委托调解时,应充分尊重当事人自主就近选择调解机构的权利,而不能简单地将案件仅委托给法院所在地的试点调解组织;试点法院要结合资本市场物质保障能力较强的有利条件,与试点调解组织一道,大力发展远程接受申请、网络视频调解、电子送达等在线解纷方式,提高纠纷化解效率。“注重预防”是针对资本市场群体性案件易发高发的特点而专门强调的原则,对于投资者人数众多、诉求反映强烈的案件,人民法院要加强与证券监管机构、调解组织的信息共享,强化受理、调解、审理等各环节风险监测,有针对性地加强研判,防止纠纷积累、矛盾激化。

  全面落实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作为一项全新的工作机制,试点工作应主要从机构人员、工作机制和物质保障等三方面加以规范。经协商,中国证监会负责证券期货试点调解组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并商最高人民法院后公布,试点法院要将公布后的调解组织及其调解员及时纳入本院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供当事人选择。试点调解组织、调解员、具体调解工作等方面的监督管理以及物质保障,由证券监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和投资者保护专门机构负责,对中小投资者的纠纷调解申请,试点调解组织不收取任何费用。试点法院要加强与上述机构的沟通协调,重点为诉调对接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提供司法支持。

  全面发挥试点工作平台的功能效用。对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既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重要诉讼制度,也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加强对诉外调解工作的指导,支持调解组织依法履职,依法将证券期货非诉纠纷解决方式引入证券商事审判的立案、审理全过程,引导投资者理性表达诉求,积极选择灵活便捷、费用低廉、便民利民的纠纷解决方式。要加强与证券监管部门和专家调解员的联系沟通,依托证券监管机构、行业调解组织在处理复杂证券期货纠纷中的专业资源,加强对资本市场各种交易模式的专业认识和法律识别,在引入多元化解机制调解纠纷的同时,为后续司法处理提供证券法律专业知识和市场宏观政策保障,促进提高证券商事审判能力和水平。

  (作者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责编:王政淇、刘军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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