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根据两份文件,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可对检察机关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中存在的11种情形实施监督。
办法重点明确了三方面内容:明确了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机制,规定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人民检察院配合协助;明确了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和程序,规定了人民监督员的基本任职条件,要求司法行政机关采取到所在单位、社区实地走访了解、听取群众代表和基层组织意见、组织进行面谈等多种形式,考察确定人民监督员人选,并进行公示;同时,为更好体现人民监督员的广泛性、代表性,规定人民监督员人选中具有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一般不超过选任名额的50%。
明确了人民监督员抽选履职程序,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公开人民监督员姓名和联系方式,畅通群众向人民监督员反映情况渠道;参加案件监督评议的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从信息库中随机抽选,并通报检察机关。
根据规定,人民监督员认为检察机关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实施监督: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或者延长羁押期限决定违法的;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违法搜查、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阻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拟撤销案件的;拟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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