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充电设施经营单位可以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电服务费。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上限价格水平暂定为1.2元/千瓦时;电动公交车充电服务费上限价格水平暂定为1元/千瓦时。
记者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获悉,为促进电动汽车的推广和普及,提高电力消费在终端能源消费中的比重,推动电化新疆工作方案的实施,自治区发改委出台了《关于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有关事宜的通知》,明确了上述内容。
《通知》明确,充电设施经营单位可在不超过上限价格水平的前提下,自行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按照普通电动汽车18千瓦时/百公里耗电量的标准测算,电动汽车按上述标准缴纳电费和充电服务费,百公里使用成本与当前燃气汽车基本相当,比当前燃油汽车节约35%左右。
《通知》鼓励开展经营性集中式充电服务,特别是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充电设施,执行当地大工业用电价格,且在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当地相应分类目录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电动汽车充电期间不再另外收取停车费用。(记者 石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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