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到2020年建设30个适应气候变化试点城市【2】

2016年02月17日13:11  来源:人民网
 

(六)建立并完善城市灾害风险综合管理系统

提升城市应急保障服务能力。加强城市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危险源监控、风险排查和重大风险隐患治理等基础性工作,制定并发布强降水、台风、雷电、冰冻、高温热浪、雾霾等灾害应急管理方案。建立健全城市多部门联防联动的常态化管理体系,完善应急救灾响应机制,明确灾前、灾中和灾后应急管理机构职责,及时储备调拨及合理使用应急救灾物资。加强运行协调和应急指挥系统建设、专业救援队伍建设、社区宣传教育、应急救灾演练等工作,提高对灾害的预防、规避能力和恢复重建能力,降低灾害损失。

加强城市公众预警防护系统建设。建立极端天气气候事件信息管理系统和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拓展动态服务网络,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通过各类媒体让城市居民在短时间内接收。完善气候变化对人体健康影响的监测预警系统,加强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健康预警及流行性疾病预警。加强城市脆弱人群的社会管理和风险防护能力,普及城市应对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风险知识,掌握儿童、孕妇、各类慢性疾病患者、65岁以上老人、城市贫困人口等信息,并制定具体应急救助预案,加强公众自我防范意识。

建立和完善风险分担机制。逐步建立极端天气气候事件灾害风险分担转移机制,明确家庭、市场和政府在风险分担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构建以政府为统领、家庭为主体、市场积极参与的风险分担体系。建立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商业保险和慈善捐赠相结合的多元化灾害风险分担机制。建立健全由灾害保险、再保险、风险准备金和非传统风险转移工具所共同构成的金融管理体系的风险分担和转移机制。

(七)夯实城市适应气候变化科技支撑能力

加强适应基础理论研究。系统开展适应气候变化科学基础研究,加强气候变化监测及未来趋势预估。全面评估气候变化对城市敏感脆弱领域、区域和人群的影响和风险,包括水资源、交通、能源、建筑、卫生、旅游等行业。开展适应气候变化决策、管理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加强对气候变化引发的传染性疾病、慢性疾病等人体健康风险的影响和传播机制研究,建立气候相关疾病的长期监测与评估体系。建立基础数据集,加强不同行业气象等相关数据处理以及应用方法研究。

开发推广关键性适应技术。构建跨学科、跨行业、跨区域的适应技术协作网络,逐步完善适应气候变化的技术支撑体系。大力开展城市适应气候变化技术研发、集成与推广工作,广泛推广简单易行、可操作性强的高效适应技术,积极开展适应技术集成示范。重点推广应用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预测预警技术、人工影响天气技术、气候变化影响与风险评估技术、应对极端天气气候事件的城市生命线工程安全保障技术、城市生态适宜性评估技术等具有一定普适性的适应气候变化技术。

三、试点示范

(一)试点示范的目的

城市面临的气候变化问题千差万别,有干旱缺水、海平面上升等长期性问题,有不同类型极端天气气候事件的应急问题,也有城市管理方面的问题。城市适应气候变化应在统筹协调的基础上进行分类指导,通过开展试点示范,探索和推广有效的经验做法,逐步引导和推动相关工作。建设气候适应型城市,是要根据不同城市的气候地理特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针对城市在气候变化条件下的突出性、关键性问题,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前瞻创新性探索,强化城市气候敏感脆弱领域、区域和人群的适应行动,加强城市适应气候变化能力。

(二)试点示范的内容

按照地理位置和气候特征将全国划分东部、中部、西部三类适应地区,根据不同的城市气候风险、城市规模、城市功能,如超大或特大城市、三角洲城市、沿海沿江临湖城市、旅游城市、荒漠化、石漠化地区城市、港口城市等,选择30个典型城市,开展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试点城市应根据自身气候变化问题,编制气候适应型城市试点工作方案,在试点城市或城市的某一试点区域,选择城市气候脆弱性评估、城市规划、气候变化监测体系、建筑、交通、能源、水资源管理、地下工程、绿化防沙、公众健康、灾害治理模式、体制机制、投融资模式等领域中的一个或多个方面,启动相关适应工程或项目。气候适应型城市试点工作应于2020年之前取得阶段性成果,相关成果经考核验收后进行推广示范。

(三)试点示范的组织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部署和统筹气候适应型城市试点示范工作,制定并发布试点申报方案,根据专家评估意见,审批拟开展试点城市上报的试点工作方案,组织相关经验交流和培训,并对试点进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组织有关经验的推广示范。

省级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试点申报,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方案的初审,指导本地区城市开展试点工作,组织对本地区试点成果的评估验收。

气候适应型试点城市成立由本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本级发展改革、住建部门会同财政、规划、交通、能源、园林、水利(水务)、经信(工信)、气象等相关部门参与,组织编制适应试点工作方案,并按国家批复工作方案组织实施相关试点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从机构设置、决策协调、政策立法、资金保障、科技研发等方面推动适应气候变化治理机制创新,建立适应气候变化跨部门工作协调机制,从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提升城市适应气候变化治理水平。明确城市适应气候变化的目标、任务、责任主体和评价考核体系,建立全过程的城市适应气候变化监督管理机制,推进城市适应气候变化决策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建立适应政策与行动的监督与后评估机制,加强信息互通与成果共享。

(二)加大资金投入

加大对城市适应气候变化工作的财政支持力度,落实城市适应气候变化行动。加强政策引导,充分利用国际适应气候变化资金,整合并拓展国内资金渠道,引导民间资金和各种社会资金参与。强化各种商业保险、风险基金以及再保险等金融措施,加强适应气候变化的保险创新,发挥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鼓励积极应用PPP等模式,推动适应气候变化的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

(三)实现信息数据共享

通过城市多部门数据共享,逐步实现天气气候状况实时监测、气候变化敏感性和脆弱性动态评估、气候风险预测预警、灾害应急管理部门联动等功能,有效支撑城市适应气候变化的精细化、智能化和专业化治理能力。探索建立城市气候服务框架,将气候变化监测、检测、预估、影响等内容融合形成一体化的气候服务体系。

(四)加强能力建设

建设适应气候变化科普教育网络平台,编制科普读物、挂图或音像制品,组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开展人群适应气候变化的风险交流与宣传,有效提高公民适应气候变化意识。培育和建设一批适应气候变化教育宣传活动基地,在高等院校积极开展城市适应气候变化普及教育和专业教育。依托应对气候变化专业机构和相关高等院校,建立专家团队和工作支撑团队,开展针对地方政府管理人员的适应气候变化培训。

(五)深化国际合作

充分利用国际合作平台,积极构建“城市-企业-社会组织-民众”为一体的,多层次、全方位的国际合作体系,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和机构的信息沟通、资源共享和务实合作。建立和完善资金支持、技术合作和人才交流等机制,坚持“请进来”和“走出去”并重,开展多层次、多主体的合作,实现双向互补。积极借鉴其他国家适应气候变化的经验、理念和技术,推动适应气候变化领域的南南合作。

(责编:尹深、仝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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