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则安徽省女职工可休“痛经假”的消息引发热议。但仔细查阅各地法规可发现,此前,北京、湖北、浙江等多地都曾出台相关规定,设立“痛经假”,不少省份已实施超过20年。究竟有多少得到了切实执行?执行中面临哪些障碍?女性职工又有哪些困扰?诸多问题成为舆论焦点。
“痛经假”由来已久 多地实施超20年
日前新通过的《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只要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者痛经不能正常上班申请休息的,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安排其休息1至2天。新规还明确,用人单位如违反规定,女职工可以依法举报。
消息一出,便引发舆论关注,“痛经假”再次成为热议话题。但中新网(微信公众号:cns2012)记者梳理发现,“痛经假”其实由来已久,从国家到地方都可找到相关政策,不少地区的“痛经假”甚至已经实施超过20年。
1993年由原卫生部、全国总工会等5部门联合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就已指出,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在地方层面,北京、上海、重庆、海南、湖北、浙江、江西、山西等多个省份都明确了“痛经假”相关规定。
例如,自1989年开始实施的《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就已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至二天。
北京市也在1990年实施的“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对女性休“痛经假”条件作出明确。海南省曾在1993年发文,规定女职工根据医疗证明可有一到两天“痛经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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