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在《物权法》尚无相关依据的情况下,我国近几年已有的司法实践中,是否承认“作为无形资产的客运班线经营权属于‘物权’”,成为判决的关键。认识不同,结果完全相反。
一种判决是承认班线运营权的财产属性,判给个体车主;另一种判决是回避客运班线经营权的财产价值,将其看成单纯的行政许可处理,驳回车主以民事诉讼方式要求确认班线经营权的诉请。
而根据管理部门规定,客运班线经营权是有期限的,而非永久。比如,2007年7月30日出台的“陕交运发[2007]100号”文有明确表述,要在“清理挂靠经营,推行集约化、公司化经营”工作中,教育企业和经营者摒弃在思想上长期存在的线路资源是永久的、长期的、世袭的错误观念。
国内其他省份管理部门也一再重申,在客运班线经营权到期后,只有重新申请获得许可,才可重新获得经营权。
广东省还特别强调“不论客运班线具有哪些历史缘由”,根据《行政许可法》和道路客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获得省交通运输厅许可的经营者,才拥有客运班线的经营权。
并且,现实中的复杂利益纠葛并非一纸规定就能解决所有问题。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如何保障“被退出”车主的权益成为焦点。
焦汤线纠纷中,原车主们在维权中表示:按照合同,自己的线路经营权早在2002年挂靠时,就已过户给客运公司,购置的车辆也同时“抵押”给公司,但他们“没有得到补偿,证件、发票等也被收走。这样的‘哑巴亏’该向哪里诉?”
有观点认为,线路经营权本身就是国家的,当初个体经营者也是无偿取得。现在,国家要提高营运门槛,原车主们该受益的也都受益了,怎么还能再要求补偿?
但也有媒体发表学者观点:“挂靠”的形成,是由于国有资本和企业能力不足,政府调动民间力量和资本形成了相对成熟的运营线路。收回经营权,实质是对产权的一种征收,应该进行合理补偿。
据媒体报道,2009年,金华市对34条农村客运线路和140辆客车展开公司化改造,对到期客运班线,按车辆平均收益的3倍加车辆残值给予原承包、挂靠经营者一次性补偿。线路未到期、但车主选择提前退出的,除获得同等补偿,还可参照剩余经营期限预期收益额获得另外补偿。这一做法得到了不少挂靠车主的认可。
与此同时,对政策执行中的“失范”监督也不容忽视。
客运公司股改中,针对原车主的车辆产权和客运经营权,各地采取办法不尽相同:全资收购、将资产转为股份分红、不同层面参与公司管理保障利益,等等。当然,也不乏个别公司打着政策旗号,恶意收购、侵占车主利益的现象。
“因此,对政策施行中的规范化保障尤显重要。”有业内人士表示:相关管理部门须制定切实、具体、可行的股改和公司化运营规范和要求,并配合严密监督手段,以保证公司线路改造中的权利、义务明晰、合理。——“只有严格化、规范化,才是推行公司化、集约化,建立规范有序交通运输市场的必由之路”。
本报西安11月19日电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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