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29日04:46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手机看新闻 字号
中国人民银行原副行长李东荣
发展互联网金融 服务实体经济
要科学有效地发挥众筹为实体经济发展服务的特点,应该正确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一是推动众筹业的发展,既要有中国特色,又要树立国际视野。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了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实施“互联网+”行动的战略部署,居民资产的多元化配置需求不断增加。应及时适应这些社会发展需求,灵活高效地满足产品研发、企业发展、个人创业的融资需求,充分激发大众中的创业创新资源。同时还要学习借鉴众筹发展的国际经验,积极地融入全球众筹创新网络,面向国际市场拓展服务。
二是推动众筹稳健发展,既要坚持市场主导,又要构建良好的政策环境。要尊重投融资主体的市场选择,坚持公平准入、公平竞争、公平监管,破解限制众筹发展的制度瓶颈,增强众筹发展的内生动力。同时,还处于行业发展初期的众筹需要政府发挥对新业态的扶持和引导作用,可以通过政策性基金,引导社会资源,支持众筹发展,推动公共数据资源的开发和开放。
三是推动众筹稳健发展,既要鼓励开拓创新,又要注重防范风险。要依法引导和鼓励创新创意项目,充分发挥实物众筹在资金筹集、创意展示、市场营销方面的独特功能。同时也要充分认识到众筹的网络性、跨界性、涉众性等特征,以及由此可能带来的客户信息、资金安全和技术安全等风险。必须遵循金融活动的本质规律,坚持服务大众、诚信为本的原则,始终保护好客户金融资产权益,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发生。
中国人民大学校长助理、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所长吴晓求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需多方保驾护航
互联网金融是继传统商业银行、资本市场后的第三金融业态。互联网金融始于第三方支付的支付形态变革,却发展于众筹模式。众筹是互联网金融的主体形态。互联网金融应运而生弥补了主流金融难以为小企业、小客户提供服务的缺陷,推动小微企业发展的同时,也将有力推动普惠金融理念的实现。
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目前需要多方面的支持。第一是法律的支持。无论是众筹,还是其他互联网金融形式,因为人数限制、规模限制等原因,稍不留意就会触犯法律规定。现行的《公司法》《证券法》,甚至包括《刑法》,在一定层面上制约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因此,推动相关法律的调整和变革是当前最为重要的一项任务。第二是相应的政策支持。人数、额度等要给予明确的支持,与此同时,要制定一个与互联网金融相匹配的监管准则。第三是要加强对平台的建设和监管,尤其是平台要加强对资金使用者透明度的提示,因为互联网金融最核心的风险来源是透明度。第四是要激发创客的热情,鼓励创客要富有热情,但同时要遵守透明度的规则,不搞欺诈和暗箱操作,守住互联网金融生存的红线。最后就是资金提供者的理性预期,引导投资者看清互联网金融的属性,理性投资。
中国银行业协会党委书记王岩岫
探索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合作共赢之路
随着中国经济步入新常态,经济增长由要素驱动转向创新驱动,以众筹、P2P、第三方支付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应运而生。互联网金融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日益多元化的直接融资和公众理财的需求,成为践行普惠金融服务的重要力量。
其一,它在信息处理和组织模式方面具有优势,通过跨越整合实现金融与客户需求的对接,能有效推动普惠金融的发展。
第二,互联网金融能有效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众筹、P2P等融资渠道给相当一部分充满创意的项目和企业提供了资金支持。融资的电子化、便捷化和多元化模式对整个金融行业的发展和创新具有积极的意义。
第三,互联网金融具有积极的社会效应。以公益众筹为例,其降低了公益项目的融资门槛,给许多处于孵化阶段的公益组织提供了更多的发展机遇。同时,众筹平台对公益项目的宣传效应,有利于引导和传播社会正能量。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是互补关系。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推动传统银行业不断运用互联网手段优化技术、产品、服务等管理服务模式;另一方面,传统的金融手段规范的风险控制、诚信体系对互联网金融发展具有积极影响。为此,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应优势互补,在严格的风险控制和业务创新中寻求风险的平衡,推进传统银行业与互联网金融的深度融合。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姚余栋
股权众筹是发展实体经济重要的金融模式
众筹作为新型的注资方式,是共享金融的典型形式,具有广泛的市场空间。它具有深刻的组织变革,包括实物众筹、股权众筹、债券众筹、公益众筹等组织形式,可解决共担风险和共享收益的问题,可以形成一个自发的正向循环。在众筹模式下,众筹的参与者越多,产品的价格可能会更高,参与者获得的回报也可能更好,产品投放市场的速度可能更快。
股权众筹是当下实体经济非常需要的金融模式,但并非已经成熟或完全成功。在这方面,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互联网金融研究中心提出了“54321”的方案:“5”是将股权众筹打造成中国资本市场的新五板;“4”是根据投资者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和资金实力,对投资者层次进行合理划分,按照公募、小公募、大私募和私募四个层次分层,防止投资者欲速而不达;“3”是根据融资规模,可以将众筹平台分为种子众筹、天使众筹和成长众筹三个层次,不同层次信息披露要求不同,以降低融资者信息披露成本和入市的门槛;“2”是坚守两个底线,即不设资金池,也不提供担保,包括隐形担保;“1”是一条红线,即在现有法律未修订的情形下,不能越过《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的股东人数200人的法律红线。
《 人民日报 》( 2015年10月29日 17 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