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4】

七、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的法治保障
中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探索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权益保障机制,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国家各种单行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在内的保障妇女权益和促进性别平等的法律体系。
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20年间,先后制定和修改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就业促进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社会保险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20多部法律法规。31个省(区、市)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反对针对妇女暴力的立法取得重大进展。29个省(区、市)制定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或政策。2015年8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2005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增加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规定,2012年颁布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2015年8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加强对女性特别是幼女的保护,更加有力地惩处强奸幼女、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
保障妇女权益的执法力度不断加大。全国人大常委会重视开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的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督促各级政府部门严格执法。加大对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促进妇女平等就业。2013年,国务院发布《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年)》,进一步完善部门联动协作机制。公安机关坚决打击暴力侵害妇女的违法犯罪行为。2013年,共破获强奸案件25852起,破获拐卖妇女案件4537起。加强国际司法协作,开展国际合作项目,严厉打击跨国跨区域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
妇女权益的司法保护不断加强。法院系统设立专门的妇女维权合议庭、家事审判庭,妥善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保障妇女在情感补偿、财产分割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加大对猥亵、侮辱妇女,拐卖妇女,收买被拐卖妇女等侵害妇女人身权益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维护妇女人身权益和尊严。鼓励开展反家庭暴力的基层司法实践,探索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试点法院从2008年的5个省扩展到目前的14个省。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建立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加大家庭暴力事先防范和及时制止力度。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家庭暴力指导案例,规范以暴制暴案件的司法自由裁量权,增强了法律适用统一性。注重发挥妇女在公正司法中的重要作用。2013年,人民陪审员中女性占34.2%;女法官、女检察官比例分别为28.8%、29.3%,比1995年分别增长了12.1%、12.3%。女法官协会、女检察官协会、女律师协会等专业性妇女组织发挥积极作用,维护妇女权益。
加强普法宣传教育,提高性别平等的法律意识。连续实施六个“五年普法规划”,将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纳入其中,作为各级各类学校法治教育课程和国家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的重要内容。运用法治宣传教育网络,深入开展促进性别平等的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的主题活动,努力营造尊重和保障妇女权益的社会氛围。妇联及其他妇女组织针对侵害妇女权益重大事件加强舆情监测和科学研判,及时发声,倡导全社会树立男女平等的价值观念。开展“建设法治中国·巾帼在行动”等活动,引导广大妇女尊法、学法、守法和用法,提高妇女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完善多机构合作的妇女维权机制,为妇女提供法律服务。2013年、2014年分别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为更多妇女获得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提供制度保障。2014年全国共设立法律援助机构3737个,获得法律援助的妇女达35.2万人,与2000年相比,法律援助机构增长97.7%,获得法律援助的妇女人数增加31万人。支持妇联及其他妇女组织开设妇女维权服务热线、成立维权服务机构等,积极为妇女提供法律帮助与服务。目前,31个省(区、市)的2800多个区(县)开通“12338”妇女维权服务热线,建立妇女维权站、维权岗、家庭暴力投诉站等各类维权服务机构25万个,畅通了妇女维权渠道。
八、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的国际交流合作
中国积极履行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的国际公约和文书,广泛开展妇女领域多边、双边的交流合作,加强与各国妇女组织的友好交往,注重对发展中国家妇女提供技术培训和物资援助,在推动全球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认真履行妇女领域国际公约和国际义务。积极签署和批准相关国际公约和国际文书,认真履行公约所载义务,在法律、政策和规划制定中体现《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精神和原则,持续消除对妇女各种形式的歧视,依法保障妇女人权,积极推动性别平等。2003年和2012年分别提交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履约报告,2006年和2014年接受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审议。2013年接待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法律和实践中对妇女的歧视问题工作组访华。积极落实《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及千年发展目标,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努力实现各项目标。截至2014年底,提前完成减少极端贫困与饥饿、消除教育中的两性差距、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等目标。
积极参与和推动全球及区域性别平等事业。高度重视与联合国机构的联系合作,支持联合国在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领域的积极举措。推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通过中国倡议提出的“纪念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通过20周年”主席声明。参与联合国妇女署规章制度和行动规划的制定,加大合作力度。积极承办和举办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后续行动的相关会议、妇女与减灾、妇女与可持续发展等国际会议。积极促进区域性别平等,与联合国亚太经社会在亚太地区开展“提高解决性别问题能力、实现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项目。结合担任2014年亚太经合组织东道主,主办妇女与经济论坛。在东盟与中日韩(10+3)框架下,主办东亚性别平等部长级会议。
广泛开展妇女领域的双边交流与合作。将性别平等作为国家交流机制的重要议题,在中美、中法、中俄等国家交流机制中,举办不同主题的妇女论坛、研讨会和中外妇女文化周等活动,进一步增强相互间的友谊与互信。20年间,中国妇女领域的国际合作项目涉及妇女与健康、妇女与经济、妇女与教育、妇女与决策管理、妇女与环境、妇女与婚姻家庭、反对家庭暴力、减贫减灾等诸多领域。近10年,仅全国妇联就争取了百余个国际合作项目。在南南合作中注重对亚非拉发展中国家妇女的技术培训和物资援助,创办中外妇女交流与培训中心或派专家前往指导。近年来,中国向亚洲、非洲、拉丁美洲国家妇女提供多批小额物资援助,帮助她们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
妇女和妇女组织参与国际事务更加活跃。2015年,中国有女外交官1695人,占外交官总数的30.7%,其中,女大使12人、女总领事19人、女参赞132人,分别占同级外交官的7.9%、24.4%和30.4%。中国妇女组织积极参与联合国有关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重要公约的审议活动,担任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委员会委员,在《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等国际公约和文书执行情况的审议中,撰写和递交非政府组织影子报告,并就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的相关议题开展形式多样的交流对话活动。
结束语
过去20年,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同时,中国也清醒认识到,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大国,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历史文化等因素影响,中国的妇女发展还面临诸多新情况新问题,推进性别平等的任务仍然繁重而艰巨。
在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历史进程中,中国将继续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不断健全经济、法律、行政和舆论等政策措施,依法有效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推动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事业取得更大成就。中国愿与其他国家一道,大力支持社会各界在促进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深化和拓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为全球平等、发展与和平作出新的贡献。
(新华社北京9月22日电)
《 人民日报 》( 2015年09月23日 2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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