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裸官”及不能履职干部不得任现职【2】--时政--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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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裸官”及不能履职干部不得任现职【2】

2015年08月31日03:51  来源:每日甘肃网-兰州晨报  手机看新闻  字号

  具有以下六种情形之一不得担任现职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扎实推进精准扶贫工作的意见》和有关考核办法,对扶贫工作业绩突出的市(州)、县(市、区)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已脱贫的要提拔重用;扶贫任务未如期完成的,原则上暂不做工作调整。

  干部具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

  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

  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组织观念淡薄;违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双十条”规定精神;

  不敢担当,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不能有效履行职责,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长期处于落后状态;

  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

  养病或私自学习不能履职的免去现职

  《实施细则(试行)》明确,领导干部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不能正常履职调整,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职务调整后,工资、医疗等待遇不变。干部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干部个人认为自己不能适应岗位,主动要求转任非领导职务,或者降低职务的,以及要求提前退休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应予调整职务或办理提前退休。干部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予以免职。

(责编:王政淇、曹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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