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出台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返农村原籍地落户来去自由 三种情况可在昆明主城区落户
昨日,云南省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将进一步放宽户籍迁移政策,解决户口遗留问题,实施因城而异、分类有序的差别化落户政策,同时于2016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建设和完善覆盖全省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省级人口基础信息数据库和人口管理信息平台。
目标
放宽50万至100万中等城市落户限制
实施意见对户籍制度改革提出的总体发展目标是,要完善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加快建设和共享省级人口基础信息库,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
到2020年,全省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新型户籍制度,促进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38%左右,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0%左右。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包含了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实行来去自由的返农村原籍地落户政策、有序放开城区人口50万-100万的中等城市落户限制等。
创新
明年起全面施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
实行来去自由的返农村原籍地落户政策,即对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后,因不适应城镇生活已返原籍地务农,或在城镇积累一定的资金、资源、技能后返乡创业的,如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含父母、配偶、子女)在农村原籍地具备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产生活资料且实际居住,可将户口迁回农村原籍地。而户籍在城镇的人员与户籍在农村的人员结婚,可在夫妻实际居住地落户。
除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外,针对创新人口管理方面,意见也明确,省公安厅负责于2015年底前全面清理区分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的有关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进入云南省或者在云南省内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居住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云南将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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