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人民内部矛盾问题新识【2】

2015年04月20日09:40  来源:北京日报
 
原标题:当前人民内部矛盾问题新识

  当前人民内部矛盾复杂性的基本成因

  当前人民内部矛盾复杂性,是社会转型期的必然结果。具体来说,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

  首先,利益结构的重新调整。社会转型带来了利益结构的重新调整,使得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诉求多样化。各个利益主体既相互依存、也相互竞争,导致非对抗性矛盾蕴含了对抗性因素,非对抗性矛盾转化为对抗性矛盾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其次,熟人社会的解体。从熟人社会向半熟人社会、陌生人社会转变是当前我国社会转型的重要方面。熟人社会的解体使得那些半正式的纠纷调解体系渐渐失去了效果,迫使信访制度等科层体系必须回应人民内部的大小矛盾。

  最后,群众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社会转型必然伴随着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个人权利意识迅速觉醒,增加了说服教育工作的难度;公共舆论对公权力的批判,在约束权力滥用的同时也限制了强制方式的正常使用。

  正确处理当前人民内部矛盾要有新思路

  正确区分和处理当前的人民内部矛盾需要有新思路、新方法。

  第一,正视群众利益分化的现实,采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不能简单而抽象地站在“群众”的立场而罔顾事情的复杂性。当前,“群众”已是多种利益主体的结合,包括多个阶层,同一个阶层内部也有多个截然不同的利益主体。比如,农民有城中村农民、城郊农民和纯粹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征地拆迁矛盾中真正获益的多是前两类农民。因此,处理这一类型的人民内部矛盾,就不能站在抽象的农民立场上分析问题。

  第二,正视对抗性矛盾的客观存在,采用综合治理的方式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不能因为和谐社会的理念而无视对抗性矛盾的客观存在。当前的人民内部矛盾主要问题已经不是思想问题,而是利益问题。因此,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应该综合运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手段,“团结-批评-团结”的说服教育方法必须配合经济措施。由于对抗性矛盾的客观存在,尤其应该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任何一方的利益主体违反法律都必须受到惩罚。

  第三,正确看待强制方法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中的作用。不能机械地认为人民内部矛盾只能采用说服教育的方法,而忘记了为了维护秩序采用强制方法不仅是应该的,也是必须的。说服教育方式一直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首选,但这并不意味着强制方式不重要。当前的人民内部矛盾更加复杂,这时尤其应该保证行政命令、政策措施和法律规定的严肃性。对少数故意提出无理要求来煽动群众,或者故意造谣生事破坏社会正常秩序的人,必须给予必要的法律制裁。

  第四,加强公共舆论的引导,维护基层干部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中的权威。一味质疑公权力,不仅无益于辨别是非,也不利于化解社会矛盾。近些年来,一线行政人员处于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最前线,绝大多数基层干部都是尽职尽责的,不应因为少数害群之马而抹黑整个基层干部队伍。从根本上说,没有原则地质疑公权力部门和公职人员,是无政府主义的表现,往往会使党和政府的权威受损。这必将影响政府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能力,最终受伤害的仍然是广大群众。(吕德文 作者为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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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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