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待遇对比的不再是本单位在职职工
值得注意的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建立的是兜底性的基本养老保险。为保证改革顺利进行,此次改革确定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这有利于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优化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结构,力争保持待遇水平总体不降低。
往常,有一些养老负担比较重的单位不敢给在职职工涨工资,因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调整与同职级在职职工增长工资有关系。
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所有退休人员将从社会保险领取相关待遇,不再和本企业在职职工有关系,而是与企业退休人员以及城乡老年居民的基本养老待遇调整统筹有关。人社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是基于社会保险“风险分担、互助互济”的原则,养老的压力和风险不再基于单个单位,而是由社会统筹。
“老中新”三类人区别对待
事业单位养老之前在一些地区一些单位曾经有过几次改革尝试,譬如,2008年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确定山西、浙江、广东、上海、重庆五省市先期试点。2009年1月28日,《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正式下发,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5省市开始试点。一年后,除广东之外,其他省市几乎无进展。2011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因此,造成了部分事业单位“新人”在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而“老人”还是按照原有的退休方法享受养老待遇,大量在职人员,也就是“中人”没有参保的客观现实。
因此,此次改革办法规定,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其待遇水平不降低。总的原则是“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
——“老人”是指改革前已退休的人员,他们的原待遇维持不变,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
——“新人”是指改革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他们将来退休时,基本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之和。这与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一致。
——“中人”是指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负责人介绍说,“逐步过渡”政策主要是两条:一是“中人”在改革前的没有实行个人缴费的工作年限确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将来退休时在发给基本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二是设定一定期限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实行养老待遇的新老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这样基本可以保证原有的待遇水平不降低。
目前这两项只是原则性的政策安排,具体的实施办法还要等待相关部门发布。
“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兼顾各类人群
一直以来,一些机关和事业单位往往存在退休前突击提升职级、职称的情况。机关甚至存在着即使没有相关的职位,但是在退休前也要给一个相关待遇的“内部粮票”。譬如某位职工退休前不是处长,却突击享受“处级待遇”以便拿更多退休金,这是因为,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金按照职工退休最后一个月工资发放,并随着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调整进行调整,这是造成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待遇差距较大的一个重要原因。
随着改革推进,这种情况可能有所改变。因为改革后,将按照本人历年缴费多少、缴费期长短来计算养老金标准。这意味着,只要职工的缴费年限长或者工资总额高从而缴纳额度多,那么就有可能比他的上司领的退休金要多。
这是一个重大变革,有利于避免相互攀比,逐步建立起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障待遇调整机制。
此外,同样年龄退休的,计发月数相同,因此缴费越多,待遇水平越高;而同样个人账户积累的,退休越晚,计发月数越少,即除数越小,待遇水平越高——这就是“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意思。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也表示,由于我国地区发展差异大,各个行业、各类单位情况复杂。国务院的改革决定是管总的,具体到一个地区、一个行业、一个单位,还要依据实际情况细化政策措施。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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