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记者裴晓兰)因无照摆摊被查处,李某持刀将协同城管执法的保安扎成重伤二级。记者昨天获悉,丰台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
2014年8月8日9时许,23岁的李某在丰台区菜户营东街黎明早市北门无照摆摊时,被丰台区城管监察大队右安门街道分队查处。李某不满,手持尖刀将协同执法的保安员黄某扎伤,造成黄某腹壁皮肤软组织裂伤,小肠破裂及腹腔积血。后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二级。案发后次日,李某向丰台公安分局刑事侦查支队投案自首。
受审时,李某表示认罪。在法院主持下,李某与黄某达成调解协议,李某赔偿黄某经济损失共计4万元,黄某对李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丰台法院认为,李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处罚。鉴于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故对其减轻处罚;李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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