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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国歌游离在法律保护之外

2014年12月14日08:57    来源:北京青年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别让国歌游离在法律保护之外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规范国歌奏唱礼仪的实施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歌、国旗、国徽象征着国家主权、民族尊严,神圣不可侵犯。较之相对静态的国旗、国徽,以动态方式呈现的国歌更被人们当作是国家的号角、民族精神的集中体现。一直以来,我国国歌以优美旋律、磅礴气势、丰富内涵赢得了世界各国的认可与尊重,成为了中华民族优良品质象征的重要部分,每个华夏儿女都应为之自豪并身体力行捍卫国歌的神圣性、庄严性。

  然而,在现实中,神圣的国歌却并未得到普遍的应有尊重和爱护。这首先在于,之前,我国对于奏唱国歌缺乏明确统一的行为规范,人们并不知道该如何“正确地”尊重国歌。事实上,每个人对于尊重方式都有着细微的不同理解,这使得奏唱过程仪式感和庄重感大打折扣。人们对于国歌共同的善意尊重,也因标准、形式不同,时有沦为集体不尊重。

  针对这方面问题,本次中办、国办共同印发《关于规范国歌奏唱礼仪的实施意见》,对于可以奏唱和不可以奏唱国歌的场合;奏唱国歌时的礼仪;如何普及国歌内容与礼仪知识进行了明确规定。这将极大程度上把每个人对国歌的热爱与尊重凝聚在一起,让国歌更显庄严,更具民族凝聚力。

  也须指出,相关意见作为非法律性规范文件,更多地将起到政策指引、规范引导作用,而对于那些以各种方式损害国歌尊严的行为,却并没有惩治功能。实际上,目前而言,法律对国歌的保护仅限于宪法原则性地规定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确立了国歌的宪法地位,而没有其他任何法律形式上的可操作性规则。无法可依使得执法部门的监管无章可循,这将放纵损害国歌尊严的不端者。

  我国于1990年、1991年分别制定实施了《国旗法》和《国徽法》,将如何尊重、使用国旗和国徽纳入法治化,而侮辱国旗、国徽的恶行,也被写入刑法,严重者将承担刑责。拥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却有着不同法律保护,这对国歌极不“公平”。正因此,多年来,全国“两会”上常有代表建议制定《国歌法》,但遗憾的是相关主张并没有取得实际进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而如何让宪法赋予国歌的神圣地位落到实处,显然也是维护宪法权威的重要一环。

  捍卫国歌神圣还须两手抓,既期望于新《意见》在实践中发挥好正面规范的作用,也须期待国歌保护法律体系的诞生,以单行法或以国旗、国徽、国歌统一立法的形式确立原则性规定,再通过修订相关法律,确立起行政与刑事责任相衔接的法律责任体系,对损害国歌尊严的行为作出反向规制。别再让国歌孤单地游离在法律保护之外。 舒锐(北京 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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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徐娅文(实习)、肖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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