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琼瑶诉于正抄袭案庭审后,琼瑶的委托代理人在法庭上展示琼瑶的《梅花烙》小说。新京报记者 王贵彬 摄
《宫锁连城》到底有没有抄袭《梅花烙》?昨日,琼瑶诉于正等侵害著作权案在三中院开庭审理,琼瑶方例举称21个桥段涉及抄袭,并当庭播放了节选;而于正方也出示视频,称多部电视剧也有类似桥段,属于文学作品创作中惯用模式,《宫锁连城》剧本是其利用公有素材独立创作不侵权。
双方在庭上“争”了10个小时,且无法调解,法院将择日宣判。
于正被指套用核心情节
2014年5月28日,三中院受理了原告陈喆(笔名:琼瑶)诉被告余征(笔名:于正)、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
昨日9时许,原被告双方到庭,但是琼瑶和于正本人并未出现。
琼瑶诉称,其在1992年至1993年间创作完成了文学作品《梅花烙》,并自始完整、独立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2012年至2013年间,于正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采用《梅花烙》的核心独创情节,改编创作电视剧本,并联合其他被告共同摄制了电视连续剧《宫锁连城》并播出。
在发现侵权之前,原告称正创作新的电视剧本《梅花烙传奇》,被告套用核心情节和故事脉络的侵权行为,给原告的创作与后续的电视剧摄制造成了实质性妨碍,让原告的创作心血毁于一旦,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全部经济损失2000万元。
琼瑶的书面陈述被带到法庭,其称“梅花烙可能不够于正使用,但能利用的部分,于正全都抄了”。
庭上双方播视频证据
于正方答辩称,梅花烙剧本是没有发表的,被告不可能接触到。电视剧的内容似乎非常一致,但是原告剧本是在本案起诉后才经过认证提交的,不能作为本案侵权指控的证据。其次,原告指控被告侵权的所谓“桥段”及“桥段组合”属于特定场景、公有素材或有限表达,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被告的作品是独立创作。其他被告人也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请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质证一直持续到18时许。琼瑶方指出全剧21个桥段存在抄袭,并当庭播放了上世纪90年代的《梅花烙》和《宫锁连城》的两部电视剧节选,列出两剧人物构架相似之处。而于正方也出示了视频证据,指出相关桥段在电视剧《青天衙门2之望子成龙》、《西厢记》节选中也有,称相关桥段属于文学作品创作中惯用模式,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该案一直进行到19时40分许,审判长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原告表示于正必须承认侵权、赔礼道歉。于正一方则表示这个前提下不同意调解。
鉴于此,法院未当庭做调解工作,将择日宣判。
■ 争议
《梅花烙》著作权人是谁?
双方首先的争议是琼瑶究竟是否是电视剧《梅花烙》的著作权人,其是否是适格的原告。
庭上,琼瑶一方出具了“电视剧《梅花烙》剧本及编剧琼瑶权利声明书”、“电视剧《梅花烙》编剧林久愉声明书”、以及两份公证书等材料,证明自己是剧本的著作权人。
但被告方并不认可原告的证据,称剧本著作权的归属应由法律规定,当时电视剧的署名编剧为林久愉,编剧指导是琼瑶,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在作品上署名的人是作者,所以剧本作者应为林久愉而非琼瑶。
“这个《梅花烙》剧本在今年4月《宫锁连城》播出之后才认证提交,很有可能参考了《宫锁连城》的电视剧剧情。”被告称。
21处“雷同”桥段构成抄袭?
原告罗列了具体有抄袭嫌疑的21个桥段。称《宫锁连城》大量的情节设计、故事创编上都完全复制《梅花烙》,很多地方只是进行了一些细节上的简易替代。
关于两剧开篇便都含有的“偷龙换凤”桥段,琼瑶一方说这虽不是其独创,但与此相关的故事情节的发展、人物关系布局,在剧情的串联上,《宫锁连城》是抄袭的《梅花烙》。
被告除了表示所谓这些“抄袭情节”和“雷同桥段”属于特定场景下的有限表达,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外,还把21处雷同情节桥段分为“非常相似”、“较相似”和“几乎不像”三类,每一种都举出了几个相似的其他电视剧片段作为佐证。“举例是想说明像‘偷龙换凤’之类的情节不仅是我们,其他的电视剧也有采用,关键是具体细节上的表达不同。”
■ 部分涉案桥段
“偷龙换凤”桥段
《梅花烙》:硕亲王嫡福晋倩柔已诞下三个女婴。为了能在侧福晋之前生下儿子保住地位,在生女儿当晚偷龙转凤抛弃女儿。为了日后相认,在女婴右肩上烙下梅花印。《宫锁连城》:神机营将军富察翁哈岱多年膝下无子。为保住地位的福晋在生下女儿的当天,命嬷嬷把女儿送走,其后颈胎记成为了日后相见的唯一证据。
“少年展英姿”桥段
《梅花烙》:换来的男婴皓祯在十二岁时初次狩猎,活捉白狐,不忍伤害,放生而去,只割下一丛白狐毛作为纪念,深得王爷喜爱。《宫锁连城》:富察恒泰二十岁,在练武场百步穿杨,箭术高超。看着越来越争气的儿子,福晋对抛弃的女儿愈加思念。
(来源: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