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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位 司其职 执法为民不辱使命

湖北省浠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行政纪实

2014年12月05日11:47    来源:人民网    手机看新闻

十一月二十五日,是一个不过年不过节的普通日子。可这天上午,湖北省浠水县工商局的门前却锣鼓喧天,好不热闹,引起了过往行人的好奇与关注。原来,湖北省浠水县泽生道建材有限公司的法人李德文,为了对近半年来尽心尽职尽责为其挽回一百多万元经济损失的浠水县工商局表示感谢,在特地请来的秧歌队员们喜庆的锣鼓声中,把一面“履职尽责,执法为民”锦旗,送到了该局局长范溢的手中,并激动地感谢道:“是你们不辞劳苦认真负责地履行了自己的职责,才使我们投资了巨款的工厂起死回生,习总书记在党的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方针,在你们的行政执法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谢谢你们!”

今年的5月21日,湖北省浠水县工商局接到浠水县泽生道建材有限公司的投诉称:公司投资近千万元的环保型灰沙砖生产设备,因其中由福建省泉州立太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价值为156.2万元的关键设备——制砖机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导致整个砖厂不能正常生产,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要求工商部门依法查处,以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湖北省浠水县工商局经济检查大队受理举报后,由于第一次接到这样的投诉,缺乏经验,便迅速向局领导做了汇报。局领导首先对投诉的事件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后得知: 2013年7月,浠水县泽生道建材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泉州立太机械有限公司一中间人黄某签订了一份《双向液压制砖机及附属设备购销合同》,合同标的金额156.2万元,双方约定了制砖机的型号、性能及交货时间和付款方式等事宜。10月底,供货方黄某依合同约定将制砖机运抵浠水县泽生道建材有限公司汪岗镇厂房进行安装调试,于11月底安装调试完毕投入运营,随后,浠水县泽生道建材有限公司按合同规定付清了款项。由于制砖机各种问题一直不断,致使出砖破损率高达80%。鉴于此况,浠水县泽生道建材有限公司多次联系供货方泉州立太机械有限公司黄某和其委托制砖机生产商泉州玛森机械有限公司付某等相关人,要求立刻派员维修,但不能解决制砖机存在的质量问题,后来黄某和付某相互推诿,竟到了无法联系的境地。至此处于无助的浠水县泽生道建材有限公司意识到被骗,遂向浠水县工商局汪岗工商所进行投诉,该所受理后,依照程序移交到了县局经检大队。

事件经过的原委弄清后,浠水县工商局党委书记、局长范溢就这个投诉召开了局党委会,进行了专题讨论研究。会上有的人担心,就我们工商行政的执法力度来说,这其实是件很难办的投诉,因为要跨省市进行调查取证,需要不少的人力和大笔的经费,弄不好不但解决不了问题,还会落得吃力不讨好的结果。有的则推诿:这样的投诉以前我们从来没受理过,让当事人寻求法律援助,走司法程序,他们也不会对我们有什么意见。

可曾连续三年获得全国文明单位的浠水县工商局当家人范溢却心长语重地说:“以前我们对食品烟酒方面的假冒、伪劣产品的投诉进行过不少的查处,但对于机械制造这方面的投诉从来没有过,更何况还是跨省市的假冒、伪劣的投诉。这对于我们来说是一种新的挑战,有一定的难度,面临的困难也会是不言而喻的。但是,既然消费者信任我们来投诉,我们就应该履行自己的职责,哪怕花人力物力,我们也要依法行好政。”

正如局主要负责人范溢所言,在执行中他们遇到的难度与困难,是以前接触过的投诉中所没有的。在前往福建省泉州市的调查中他们发现,与浠水县泽生道建材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的泉州立太机械公司,在签订这项合同前就已尽被吊了销营业执照,而提供产品的泉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没有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属无证无照经营。也就是说,泽生道建材有限公司与泉州立太机械公司签订的这份合同书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合同。更让他们无可奈何的是,电话联系到当事人黄某和付某,要求见面了解情况协助调查时,黄某和付某总以各种借口进行推辞。由于工商行政没有行使强制手段的权利,对于他们发出的工商行政调查通知,黄某和付某也置之不理,使具体办理这件投诉的经检大队工作人员,遇到了很大的阻力。

可是,浠水县工商局经检大队的工作人员并没有因黄某和付某采取的这种不配合的抵制态度所动摇,相反更激发了他们为民讨回公道的斗志与决心。

这时,根据以往的经验,大队负责蔡飞跃另辟蹊径。他认为要处理好这件投诉,是不是应该换一种思路,从合同诈骗角度去考虑,看能否得到公安部门的司法配合,这样就能对当事人进行布控,以弄清事件的真相,做出我们工商行政执法的决定呢?

为此,为了弄清这件投诉案的性质,他们迅速与公安部门进行了沟通。可公安部门的同志听完事件的情况介绍后,对咨询的他们说:“从刑事法规上来说,这不属于完全意义上的诈骗案件,因为对方提供了产品实物,只是存在质量问题而已,投诉人因失察签订了这份合同,这应该属民事纠纷,不能对当事人黄某和付某采取刑事措施进行布控,只能打民事官司解决。”

而获悉这些情况后的投诉人考虑到,如果打民事官司就需要到福建泉州立案,客观现实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让受骗的投诉人想而生畏,因为就是打赢了官司,执行起来也是个问题,这对于整套设备已投资了近千万元的农民股东们来说是拖不起的。而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是工商部门的职责范畴内的事情,所以他们还是坚持投诉到工商部门,寄希望于其发挥国家职能部门作用,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利,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投诉投诉的办理情况再次反映到了浠水县工商局领那里。经过慎重的研究后,局党委决定:转变工作作风,不推诿,依法行政,从这件棘手的投诉做起,以消费者的利益为重,以《中华人们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为依据,受理好这起投诉工作。

具体负责办理这起投诉的浠水县工商局经济检查大队的工作人员集思广益后研究决定,从制砖机存在质量问题入手,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大胆提请司法鉴定,找到依法行政的依据,因为有了这个依据,就有了行政执法的理由,也就能找到寻求公安部门的司法援助的依据,这是解决这起投诉问题的关键之所在。

然而客观现实并不是他们想象的那样简单,本案所涉及的砖机产品没有国家标准,一般检测机构无资质、无能力承检,湖北省内根本没有对制砖机进行鉴定的机构。

后来他们对国内生产制砖机最集中、规模最大的福建省泉州地区进行了详细的查找,好不容易找到了一家符合条件的鉴定机构。但是经过实地考察,鉴于将要对制砖机进行鉴定的厂家属于他们本地的,所以从公平公正的角度考虑,浠水县工商局经检大队决定放弃这家鉴定机构。

随后,他们又不厌其烦地联系广州、西安等知名质量检测机构,也被告知没能力承检。而与其他几个省市的工商部门联系,要求查找制砖机的鉴定机构后,得到的答复均是找不到能做出制砖机设备具有法律鉴定资质的专门机构。

两个多月时间的查找没有结果,按常情讲,他们已经尽责,可以心安理得放弃此案,受害企业也不会责怪。可是,想到回乡创业的投资者,面对一堆废铁的无助表情时,具体办案人员油然而生的是一种神圣的责任感,不约而同地在心底使着一股劲:一定要竭尽工商部门所能,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

正是这种“执法为民”的信念,让经检大队的几位负责人在案审会上据理力争,说服案审会成员,继续办理好此案;也正是这种“执法为民”信念,让他们在参加公安局的三次案件讨论会上,争取到了公安部门的认同与支持。

于是,具体办案人员便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了大范围的寻查,因为他们坚信,既然有这个制砖机行业,就一定能够找到鉴定它们质量的机构。找到有关信息后,经检大队又派人进行实地考察。就这样,他们先后七下泉州一赴上海等地,行程几万公里,历尽艰辛后,终于找到了一家符合条件的鉴定机构——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在依法审查了该公司鉴定机构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公正性的前提下,浠水县工商局经检大队请来了该机构的专家对制砖机进行了质量检测。经过认真细致地检测,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得出的结论是:泉州立太机械有限公司委托生产商泉州玛森机械有限公司出品的制砖机,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浠水县工商局经检大队办案人员采信了该机构的这一结论。

经过几个月的努力得到了这个具有法律效率的结论后,浠水县国商局的当家人范溢连夜召集有关负责人进行了研究。根据颇费人力物力所掌握的情况,依照《中华人们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39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以及《中华人们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6条第三款之规定,他们当晚就拟定出了《湖北省浠水县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当事人黄某和付某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以违法销售产品货值等值金额罚款156.2万元,并将该罚款依照“民事优先”的原则,赔付给投诉人。

为了使这个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得到落实,浠水县工商局立又即与浠水县公安局取得联系,请求他们协办,把工商行政执法与公安司法进行“无缝连接”。

浠水县公安局的负责同志核实情况后,特别是拿到那份具有法律效力的产品鉴定书时,公安部门便依照刑法中有关对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规定,以最快的速度对一直采取回避态度的当事人黄某和付某进行了网上通缉。在泉州市当地公安、工商部门的积极配合下,这个以销售假冒、伪劣制砖机的团伙主要成员——犯罪嫌疑人黄某、付某,很快就被公安机关予以了刑事拘留。在司法的威慑下,几天后黄某和付某只得在规定的时间内,先期缴纳了一百五十万元的罚款,浠水县工商局随即把这笔罚款转交给了投诉方浠水县泽生道建材有限公司,目前剩下的罚金犯罪嫌疑人黄某和付某正在积极筹措中,将在近几天交齐。

多年在泉州地区以销售键冒伪、劣制砖机的犯罪嫌疑人黄某付某怎么也没想到,自己会栽在工商部门的手里。因为他们在签订合同时就有防范在质量出现问题后的预案?——合同上明确规定,如果发生纠纷在调解无果后,到泉州司法部门进行诉讼,到他们那里打官司。这样他们一是可以借当地职能部门有意无意的地方保护主义的光:二是利用长时间的司法取证、开庭等一系列繁琐的诉讼过程与起诉方打持久战,以期达到不了了之的目的。这套很多年来在泉州地区的同行内行之有效的对策,却在执法为民的浠水县工商局的行政人员面前失效,完全使他们始料不及,实属出乎意料之外了。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为国家最基层的行政执法单位,是直接面对广大消费者的部门,群众在日常的消费生活中遇到问题时,最先想到的就是他们。如何行政执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浠水县工商局在全系统中虽然位低,却未敢忘记己任,跨省跨市认真履行行政执法的职责,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执着地为民办实事,并卓有成效,这在湖北省工商系统中还没有先例,在全国工商系统中也不多见。这与浠水县工商局多年来,把维护消费者利益,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的理念与执行,是分不开的。

过去,很多地方政府,有意无意地将行政机关的执法与优化环境相对立。浠水县工商局认为,充分发挥执法监管效能,同样是优化环境和服务经济发展,监管执法是手段,服务发展才是目的。那种只谈服务,轻视,甚至将监管与服务对立起来的观点,失之偏颇。工商部门既然承担着市场监管执法的责任,理应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服务经济发展,作为执法监管的终极目标。

浠水县工商局积极行政执法,为投资企业伸张了正义,挽回了经济损失,赢得了县委、县政府的肯定,受到了投资者的高度赞扬。这充分说明,不是因为现有国家工商行政法规不健全,而成为工商行政执法难以进行,以致成为了不少行政执法单位不想作为、不愿作为,对消费者合理合法但有一定难度的投诉进行推诿的理由。只要我们的职能部门切实把“在其位、司其职”落到实处,改革开放以来逐渐出现的执法难、难执法所带来的不正常的社会现象,就有希望根除,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的方针,就一定能够实现。(邹 瑛 李广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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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实习生:熊如梦、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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