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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县人大代表涉嫌醉驾 警方欲刑拘未获人大批准

陈强

2014年11月27日09:18    来源:中国青年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福建县人大代表涉嫌醉驾 警方欲刑拘未获人大批准

  福建省周宁县一位在上海经商的人大代表涉嫌醉驾,上海警方就此向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发函,提请批准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但未获对方许可。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发轩然大波。周宁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叶贻顺今天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他们将主动对接上海警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程序要求,及时召开常委会议再次进行审议。

  县人大代表醉驾涉嫌危险驾驶罪

  今年8月14日,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公安分局向福建省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发出《关于提请批准对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周宁县人大代表张裕明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函》。

  据这份函件描述,8月12日1时许,松江公安分局泗泾派出所民警接指挥中心指令,前往泗泾镇横塘桥村处理一起纠纷案件,民警接警到达案发现场后,当事人张裕明立刻驾车逃窜,导致单车交通事故的发生。“张裕明极不配合民警的工作,处警民警在处理纠纷过程中发现张裕明涉嫌酒后驾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即通知交警前来处理。松江交警支队民警于1时30分许赶到案发现场,经对张裕明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36毫克/100毫升。随后民警将极不配合民警执法的张裕明强制带到医院进行血样抽取,在对其进行强制抽血过程中,张裕明使用各种方式拖延抽血时间,并有推搡辱骂执法民警的严重行为。在对其进行约束抽血后,松江公安分局于8月13日将张裕明的血样送往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1.25mg/mL,达到了醉酒状态。张裕明现已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并对自己血液中乙醇浓度的鉴定结果无异议”。

  松江公安分局在给周宁县人大常委会的函件中最后写道:“经过前期缜密侦查,现已确定福建省周宁县人大代表张裕明涉嫌危险驾驶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松江公安分局已对福建省周宁县人大代表张裕明进行刑事立案。由于张裕明为贵县人大代表,特提请贵县人大常委会批准对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张裕明予以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松江公安分局此举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的规定。

  上述法律条文还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在事发当天下午,警方依法释放了人大代表张裕明。中国青年报记者今天多次拨打张的手机,不是无人接听,就是语音提示“正在使用中”。

  周宁县人大常委会不批准刑拘张裕明

  10月31日,周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周人常〔2014〕47号”文件的形式,给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发出《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提请批准对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周宁县人大代表张裕明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回复函》。回复函表示,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十分重视,立即进行了核实:张裕明2011年11月经狮城镇东园社区红亭城东选区选举,依法当选该县第十六届人大代表。

  回复函称,对于松江公安分局提请许可对张裕明代表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一事,周宁县人大常委会专题召开主任会议进行了研究,并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10月24日,周宁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关于提请许可对县第十六届人大代表张裕明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并暂停其执行代表职务的议案》,并依法进行表决。常委会组成人员21名,实到会17名,表决结果:赞成8票,反对1票,弃权8票。该议案未获通过”。

  据周宁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叶贻顺介绍,该县人大常委会由21名人员组成,分别是:县人大常委会主任1名,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4名,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室主任8名,县工会常务副主席1名,县妇联主席1名,县纪委副书记1名,县委组织部副部长1名,县中医院副院长1名,县农业局、交通局、住建局技术干部各1名。表决当天,县人大常委会民侨台工委主任、县纪委副书记、交通局技术干部、住建局技术干部共4位委员因外出或因病请假。

  叶贻顺说,表决结果出乎他的意料,因为“在表决之前进行审议的时候,没有人提出不同意见”。他认为,之所以出现这样的结果,一方面是个别委员与张裕明代表熟悉,掺杂了感情因素,另一方面,一些委员法律意识不强,没能正确履职。

  周宁县人大常委、县妇联主席周妙荣参加了当天的审议并表决。她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尽管自己投了赞成票,但出现不通过的结果还是值得反思的,“今后再也不能出现这样的事情了”。

  人大代表身份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护身符”

  此事在网上引起了热烈的讨论。记者登录“周宁浪淘沙”论坛看到,当地网友对此议论纷纷。有人质疑“难道县人大代表醉驾就没事吗”,有人指责这是“明显纵容犯罪 ”,有人担心“这样做会起到一个很不好的引导效果,那就是越来越多的不法分子挤破脑袋钻进县人大代表队伍”,还有人表示“想知道投反对票的那位代表是依据什么理由才投出那一票的”。网友“星下流萤”发表评论说:“人大代表的职权很容易得罪权贵,所以赋予特权,防止他们因为工作原因遭到权贵的报复。但在实际操作中,这项特权却常被不法分子用做保护伞。”

  据福建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大代表透露,这种事并非个别现象。有的人大代表向民间借贷后跑路,长期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代表活动,而当地人大常委会又不暂停其代表资格,使得群众报案后,公安机关无法对其骗贷行为进行追究。这在无形中损害了人大代表的形象。

  一位曾经在人大系统工作过的宪法学者解释说,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享有言论特别保障和人身特别保护两大权利,这是为了保障其履职的需要。言论特别保障权指的是“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人身特别保护权,主要是为了保护代表不会因为其履职行为而受到有权机关的报复,而不是包庇其违法甚至犯罪行为。

  这位学者表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受理有关机关依照本条规定提请许可的申请,“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并据此作出决定”。也就是说,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的职能,不是审查代表是否构成犯罪或该不该被逮捕,而是审查代表的履职行为是否受到了不正当追究,是否因此受到了司法机关的报复。只要不存在这种情形,就应该予以许可。

  那么,对于周宁县人大常委会这个不适当的决定,该如何纠正呢?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宪法学会副会长王磊建议,松江警方可以再次向周宁县人大常委会提出许可申请,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再次召开常委会审议通过。也可以由上级人大常委会改变或撤销其决定。

  据悉,今天下午,周宁县人大党组和人大常委会召开专题会议,对此事进行深刻反思,表示要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认真进行处置。会议决定,县人大常委会要主动对接联系上海松江警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有关程序,及时召开常委会议进行审议。在警方处理结果出来后,将根据事实情况,并依照法律途径对张裕明的代表资格作出处置。同时要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切实提高人大代表依法执政、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决不允许存在特殊公民。本报记者 陈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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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潘婧瑶、盛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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