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退休检察官孟宪君,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自己“办错案”。媒体今日(11月21日)消息显示,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开庭审理了这位检察官办的、距今已经9年的经济纠纷案件。受各界关注的是,检察官举报自己,是因为办案期间所做决定都非自己本意,而是“依领导意见作出”。
据其介绍,2005年,他被单位指派审理一起经济案件。作为该案公诉人,在弄清楚案件来龙去脉后,他认为,案件当事人不存在违法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但因为“领导要求”,案件被起诉到法院,2006年当事人因“挪用资金罪”获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领导干预司法的剧情在中国随处可见,公众对此类情况已经有了很高的心理耐受性,但八年中孟宪君检察官层层申诉的历程却让人不由地脊背发凉。除了多次申诉(甚至采取自我举报方式)但却“左等右等没动静”之外,据其自述,还出现了如下情形:“领导就找我谈话说违反纪律”“春节前后上头开始调查我,说是把我二十多年里办的案子卷宗拉了一大车到市检察院去复查”“有人调查我儿子的银行账户”,中间压力和阻挠可以按常识推测。
此案的重审正在进行中,当事人是否被错判还不能定论。但老检查官孟宪君八年申诉之难,却再证了权力干预司法的随意性和普遍性,再证了冤、假、错案的复核和纠正的偶然性和小概率。湖北佘祥林“杀妻案”,是因为其妻在“死”后十一年忽然现身而被纠正的;河南赵作海“杀人案”也是因为“被害人”“死而复生”而启动错案追责机制;内蒙古呼格案,是在“真凶现身并要求偿命”九年后,才于昨日开始进入复审程序;而这桩经济纠纷案的复审,则是因为一个有良知的检查官八年顶住压力、自我举报而达成的。凶手现身、死人复活、自我举报,除了这些和遇到恐怖袭击相同概率的事件,我们的冤案、错案的审查和纠错机制到底有没有在一般、正常情况下发挥作用的能力?
如光明网评论员在《法治社会绕不过呼格案》一文中所言,如果没有四中全会带来的依法治国大趋势,如果没有舆论形成合围,如果不是这两个背景和“赵志红自述杀人”这个极其偶然的因素发生了耦合,呼格案很有可能会一直延宕下去,甚至难见天日。同样,这起申诉八年一直“左等右等没动静”经济纠纷案,忽然在此时有了明显的进展,也很可能是拜大环境所赐。如果总结共同原因,都是极端小概率事件忽然获得了“政治正确”的含义,从而撬动了原本不可能撬动的体制。由这个被撬动的缝隙透进来的些许公平正义的的阳光,让人倍感珍贵,又心生苍凉。
孟宪君的自述很让人警醒:“(我当时)就是个傀儡、棋子。没有人听你的意见,也没人考虑法律是怎么一个规定。”权力干预司法的程度和广度,与冤假错案的产生的几率势必成正比,与冤假错案被纠正的概率与可能,一定成反比。因此,尊法必须限权,减少冤假错案的几率,必须将“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制度”结合起来落实。否则,那些需要平反昭雪的案子,就只能依靠一些有良知的个体堂吉诃德式的战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