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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立法狠刹“种房”歪风 为违建供水电将受罚

◆对违建征地拆迁不予补偿 ◆部分违建可补办手续改正

2014年08月04日04:01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手机看新闻  字号

  本报南宁8月3日电  (记者王明浩、谢振华)突击“种房”,套取拆迁补偿,既破坏了城市规划、影响了项目建设,又损害了社会公平。在南宁,这一“歪风”有望得到根本性、制度性的遏制。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日前审议批准了《南宁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南宁查处违建有了“利剑”。

  近年来,作为广西首府的南宁,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城乡建设稳步推进。但与此同时,随着征地拆迁的不断增多,部分城乡居民为谋取非法利益,大量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并呈现出泛滥之势。媒体曾报道,该市五象新区规划修编后,在核心控制区就出现争相建房现象。

  “违法建设速度快、成本低、获利大,任其发展,必将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导致今后查处成本越来越高、查处难度越来越大,严重阻碍城乡建设。”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阮兆丰认为,针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国家和广西均没有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可依据的规定比较零散,可操作性不强,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极为必要。

  《条例》明确:违法建(构)筑物不受法律保护,在征地拆迁、房屋征收、征用及依法查处时不予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违法建(构)筑物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违法建设提供水、电接驳,供水、供电、管道燃气等公共服务单位为违法建设提供相关服务或者未按要求停止提供服务的,由查处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多头执法、分工不明、协作不力,是查违工作的一大问题。《条例》明确,违法建设查处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协调联动、依法追责”原则,在市、城区政府领导及监督、指导下,以市、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和规划等部门及其乡(镇)政府作为查处机关,负责违法建设具体查处工作。

  违法建设的类型和原因极为复杂,有些是当事人未主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有些是收益驱动而违法“种房”,有些是因为其他原因造成。《条例》充分考虑违法建设的成因、后果及其影响,采取不同处理方式,既对违法行为给予应有处罚,达到威慑、遏制目的,又兼顾客观实际,适当保护管理相对人的合理需求。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责令改正,在给予行政处罚的同时,可通过补办手续消除其“违法”身份。

  对违建的处置,相当部分要通过强拆实施,极易激发矛盾。为此,《条例》设立专章,对强拆措施作出具体规定。《条例》明确规定,违法建(构)筑物经催告仍不自行拆除的,查处机关应依法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为防止随意性执法给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条例》对强拆的组织实施、违法建(构)筑物内财物处理程序等作出了细化规定。


  《 人民日报 》( 2014年08月04日 11 版)

(责编:袁勃、王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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