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严控公共场所吸烟:没有禁烟标志也不能吸
“这里没有禁止吸烟的标志,为什么不让我在这里吸烟?”过去人们常常听到烟民以“没有禁烟标志”作为吸烟的理由,而根据即将自3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爱国卫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只要是在列入了禁烟场所名单的公共场所或区域内,即使没有禁烟标志,烟民也不能吸烟。
在2月27日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副主任范小辉介绍,为了不使吸烟者免受二手烟危害,即将实施的《办法》明确了禁止吸烟和控制吸烟的场所,并规定吸烟者在共用的办公室、私人聚会、住宅和其他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时,应当主动避开妇女、儿童以及其他不吸烟者。
记者看到,《办法》禁止在托幼机构、福利机构、学校教学场所、医疗卫生机构、儿童娱乐场所的室内区域;图书馆(室)、博物馆、影剧院、体育馆等科研、文化、艺术场所的室内区域;宾馆、饭店等服务场所的室内公共区域、工作区域和禁烟的客房;会议室和公共交通工具等场所吸烟。而商店、餐馆、娱乐场所;公共汽车站、火车站、客运码头和机场的候机区域;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场所;企业生产车间、科研场所等控制吸烟的公共场所或区域,则需设立吸烟区或吸烟室。吸烟者应当在指定的吸烟区或者吸烟室吸烟。
“履行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潮流不可逆转,各级爱国卫生、卫生部门应当制订实施方案,加强督导检查,使不吸烟者免受二手烟危害。”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施小明说。
除了针对吸烟行为的规定外,《办法》还确立了爱国卫生工作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关于环境卫生治理,《办法》提出了环境卫生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制度、创建卫生城镇和卫生单位制度、饮用水安全保障制度等三个制度。针对老鼠、蟑螂等病媒生物的预防和控制,《办法》则规定,对于易招引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行业和场所,其经营、管理者或者开办者应当完善和落实防范、杀灭病媒生物制度和措施。(记者管浩)
(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