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干预家暴初见成效 法院6项措施保护人身安全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里,一直认为家庭暴力属于家务事,国家公权力不应过多介入,“清官难断家务事”。一直以来,司法机关处理涉家庭暴力案件,比起处理其他类型的案件,存在更多的特殊性和需要考量的因素。今天下午三点,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司法干预家庭暴力的情况。
【问题一】国家防治家庭暴力,包括行政干预、司法干预和社会干预三大途径。在司法干预方面,法院目前有哪些作法?
首先,审理组织专门化。一些有条件的基层法院成立了专门合议庭或安排专人独任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家庭案件,并尽可能安排具有婚姻家庭经验和人生阅历较为丰富的中年法官,或者接受过干预家庭暴力专业培训的法官办理此类案件。同时加大人身安全保护措施力度。比如对受害人联系方式保密、对受害人实行保护性缺席庭审、依法及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法院收到申请后,经审查或听证确信存在家庭暴力危险,如果不采取人身安全保护措施将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一般会在48小时内发出裁定。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据不完全统计,试点法院自2008年以来,共发出人身安全裁定超过500份。
曾报道过的疯狂英语李阳因家暴引发的离婚案,诉讼期间,李阳多次短信威胁李金,去年2月3日,北京朝阳法院一审宣判,认定李阳构成家庭暴力,同时根据李金的申请,依据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向李阳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李阳殴打、威胁李金。当时此案是北京市首例行为保全。
【问题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到底能在哪些方面保护受害人?
人民法院做出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与申请人或者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3.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4.有必要的并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5.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下列场所200米内活动:申请人的住处、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6.必要时,责令被申请人自费接受心理治疗等等。这个裁定还可以附带解决申请人生活费以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教育费以及有关治疗费、适当的心理治疗费等问题。
【问题三】法院有哪些措施对家庭暴力进行干预?
法院采取的措施还包括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实践中,人民法院根据家暴隐蔽性特点和规律,在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受侵害事实及伤害后果并指认系被告所为的,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被告虽否认但不能提供反证的,法院可以推定被告为加害人,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存在。2011年,部分试点法院的家庭暴力司法认定率从普遍低于8%上升到 29%以上。之后,一直保持上升的趋势。
其次,平等分割家庭财产。在家务劳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方面付出较多的当事人,在财产分割时可以适当予以照顾或补偿。
同时不支持加害方直接抚养子女。但受害人自身没有基本的生活来源保障,或者患有不适合直接抚养子女的疾病的除外,以充分体现“儿童最佳利益”原则。还有就是加大适用刑事禁止令,以避免和减少暴力再次发生的可能性。
(来源:中国广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