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勇海
据媒体报道,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近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拟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请求,或者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广告。
近年来,各类垃圾短信、邮件愈演愈烈,给公众的工作与生活造成了极大干扰。而现行《广告法》于1995年实施,距今有近20年时间,诸多规定已跟不上社会发展需要,同时许多新广告行为还是法律空白,《广告法》确实到了必修之时。
但是,对于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发送广告的规定可能产生的效果,笔者并不乐观。
就拿垃圾邮件来说,早在2006年,我国《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便正式施行。办法规定,未经电子邮件接收者明确同意,不得向其发送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电子邮件。可时至今日,垃圾邮件仍来势凶猛——前不久央视调查显示:我国每个网民平均每周收到的垃圾邮件数量近12封,全国网民一年收到的垃圾邮件超过3700亿封。
即使是垃圾短信,一些省份在三四年前早已修订广告条例,同样有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发送短信广告之规定,但垃圾短信带来的“骚扰”依旧屡禁不止。此番,虽然国家从顶层进行设计,界定了未经当事人同意向用户发送广告属违法行为,但若没有更多的可操作性强的细则,没有威慑力的处罚措施和强硬的监管,新规恐怕仍然是“雷声大雨点小”。
事实上,近年来虽有未经同意发广告可举报的规定,但大多数消费者依然处于不知向谁举报、怎么举报、举报后到底有没有用的困顿中。
我们最需要反思的是:如此多、招人烦的垃圾广告,为何没人管得了?谁给了企业向用户滥发垃圾广告的权利?笔者以为,治理滥发广告最需要严管通讯运营商,垃圾广告的发出必然要依赖通讯运营商的渠道,法律应规定他们拦截垃圾广告的义务,若有放任垃圾广告的行为,则必须予以责罚。
另外,也要强化广告等职能部门治理垃圾广告的行政责任,切实保障广告市场依法有序运营,保障公民免受垃圾短信、电邮骚扰的权利。
(来源:中国文化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