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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委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2014年02月21日21:23    来源:中国经济网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四部委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21日讯 (记者张雪)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近日联合印发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办法》主要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缴库、使用管理等做了具体规定,核心是将水土保持补偿明确为功能补偿,重大突破是明确了矿产资源生产期从量计征补偿费和补偿费要按1:9进行中央分成的要求。

  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害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保护、监督管理、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

  《办法》指出,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烧制砖、瓦、瓷、石灰,排放废弃土、石、渣等。

  《办法》强调,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1:9的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地方各级政府之间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分配比例,由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商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办法》规定,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使用水土保持补偿费,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擅自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或者改变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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