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2月18日电 (记者陆娅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印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今后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村民住宅、乡镇企业、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都得依法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实施意见》明确,对未领证建设或领证后未按证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对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适用范围,《实施意见》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是确需占用农用地进行建设的,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批手续后,应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此外,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参照本实施意见,制定规划管理办法。
《 人民日报 》( 2014年02月19日 13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