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2月18日北京讯 (记者 林火灿)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近日联合公布《关于银行业监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2014年和2015年,银行业业务监管分档费率将在2013年基础上逐年递减10%。
通知指出,银监会向被监管单位收取的机构监管费,按被监管单位上年末实收资本的一定比例并考虑风险因素计收。银监会向被监管单位收取的业务监管费,按上年末资产总额减去上年末实收资本后的一定比例分档累加并考虑风险因素计收。2014年和2015年的分档费率则按2013年标准逐年递减10%。
此外,被监管单位的境外分支机构上一年度向所在地缴纳的监管费,可抵扣境内法人计缴的业务监管费,但抵扣总额不得超过该境外分支机构按相关标准计收的业务监管费数额。
通知要求,银监会应按规定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来源: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