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2月13日讯 记者万静商务部今天对外公布《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适用标准的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自2014年2月12日起施行。
根据暂行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经营者集中案件,为简易案件:即在同一相关市场,所有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的市场份额之和小于15%;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上下游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25%;不在同一相关市场、也不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与交易有关的每个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25%;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中国境外设立合营企业,合营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该境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由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经营者控制。
但是存在下列情形的经营者集中案件,不视为简易案件:由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的一个经营者控制,该经营者与合营企业属于同一相关市场的竞争者;经营者集中涉及的相关市场难以界定;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等情形。
(原标题:市场份额小于25%适用简易程序)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