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3月1日起,上海将全面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和旁听审理制度。日前,上海市政府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和旁听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将行政诉讼出庭应诉负责人范围从主要限于行政机关正职领导、分管法制和业务工作的副职领导,扩大至行政机关领导班子全体成员。
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当前,行政诉讼实践中,行政机关一般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根据上海法院系统统计,2012年,上海市行政诉讼一审案件数为2190件,其中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199件;2013年,上海市行政诉讼一审案件数为2710件,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增至355件。
这些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中,三成为正职领导,七成为副职领导。从行政机关层级来看,主要为区县级。从管理领域来看,主要为公安、住房保障房屋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和土地管理、工商等部门。此外,一些行政机关还根据情况,安排负责人参与了许多行政诉讼案件的旁听活动。
“目前,上海市一些行政机关已就负责人出庭应诉和旁听审理作了探索,但也暴露出各区县、各系统之间开展不平衡、个别出庭应诉流于形式等问题。”上海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刘华说,为此,上海市政府下发《指导意见》,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和旁听审理作出统一规定。《指导意见》适用于上海市政府委办局及所属机构、区县政府及工作部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记者注意到,《指导意见》有三大亮点:一是明确了出庭应诉的负责人范围,原来出庭应诉的领导主要涉及行政机关正职领导、分管法制和业务工作的副职领导,现在扩大到行政机关领导班子全体成员;二是明确了出庭应诉的案件范围,包括:该机关认为行政诉讼案件典型,应当由其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上级行政机关认为应当由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以及受案法院建议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三是明确了旁听审理的要求,考虑到行政诉讼出庭应诉的法律性、专业性及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实际工作量,要求行政诉讼案件一律由负责人出庭应诉不现实。
《指导意见》还着重从庭前、庭中、庭后3个阶段,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作了明确要求,如“开庭前,应当认真听取业务和法制机构的案情汇报,并做好材料准备;庭审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庭纪律,尊重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庭审结束后应当严格执行法院生效裁判,认真研究落实司法建议等”。
《指导意见》还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应纳入依法行政目标考核体系,写入市和区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报告,报送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
上海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刘华在接受采访时强调,实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和旁听审理是在行政诉讼委托代理制的基础上推行,之所以将两者相结合,主要是因为在保证行政应诉工作专业性和质量的基础上,由负责人出庭应诉或旁听,当面聆听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贯彻群众路线,体现对司法权威的尊重。(记者周凯 王烨捷)
(来源:中国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