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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改革三问(问政)

——访西南政法大学校长付子堂教授

本报记者 王比学

2014年02月12日04:13    来源:人民日报    手机看新闻

  前不久,中国行为法学会在北京举行第三届中国法律实施论坛。西南政法大学校长付子堂教授提出,全面深化改革要通过法制改革来进行,法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本报记者就法制改革问题专访了付子堂教授。

  为何改革

  ●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的发展,必须及时改革法律制度

  记者: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我注意到您在论坛上提出,全面深化改革必须进行法制改革。这是为什么?

  付子堂:可以说,中国目前仍然处于一个改革的时代。法律制度改革,也是法律实施的一种重要形式。随着法治中国建设的全面深入推进, 我以为,中国的法制改革至少有两大理论支撑:一是中国传统文化中“法与时转则治”的法律思想,例如在先秦法家看来,法律制度要应时而立、应时而变;二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与社会的关系理论,马克思曾提出“法律应以社会为基础”。因此,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的发展,必须及时改革法律制度。

  但同时要强调,改革也必须依法。只有依法改革,才是真正的、有益的改革;深化改革固然需要勇于突破,但必须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去突破,而非相反。

  怎么改革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基础,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整体协调

  记者:我很赞同您提出的法制改革也必须依法,但如何保障依法,或者说,法制改革必须遵循哪些原则?

  付子堂:概括地说,当前进行的法制改革有两大背景: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二是全面深化改革任务的提出。所以,必须遵循宪法所要求的“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在坚持法律体系的整体协调的前提下,主动及时进行法制改革,用法制改革促进和保障全面深化改革。

  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当然包括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因此,法制改革应当立足于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最大实际,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基础,通过改革完善法律体系,推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法制改革的过程中,要始终坚持保障人权和权力制约等法治基本原则,始终遵循法律的自身发展规律。

  同时,法制改革决不能破坏国家的法制统一,而必须做好新法与旧法之间的衔接,做好法律的横向统一、纵向协调,保证各法律部门之间、各法律层级之间、中央与地方法律改革之间相协调。

  改革什么

  ●依据决定精神和改革实践,依宪修宪、依法修法

  记者:依据决定精神和改革实践,您认为需要改革哪些法律制度?

  付子堂:用法制改革促进全面深化改革,总的思路是及时依宪修宪、依法立法、依法改法、依法废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首先,及时依宪修宪。如将第十五条修订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健全宏观调控体系。”

  其次,及时依法修法。包括废除、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或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如: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已经废止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而针对决定提出的改进预算管理制度,需要修改预算法;针对决定提出的改革司法管理体制,需要修改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还应制定《中央与地方关系法》,科学划分中央、地方事权,在确定中央与地方权限的基础上,确立地方财权与事权相适应的基本制度;等等。

  另外,进行法治政府建设、司法体制改革、法律监督制度完善时,必须具有宏观的整体意识,更多地关注通过提高法律质量来统筹规划与合理安排,真正用法制改革促进和保障全面深化改革。

  总之,只有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分清轻重缓急,拿出法制改革的路线图和时间表,保证改革举措与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同步推进,才能确保全面深化改革与法制改革齐头并进、互为促进。


  《 人民日报 》( 2014年02月12日 17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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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曹昆、苏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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