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2月8日电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2013年,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启动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财政部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行补贴推广政策已明确执行到2015年12月31日。为保持政策连续性,财政部表示,相关补贴推广政策到期后,中央财政将继续实施补贴政策,具体办法将另行公布。
《通知》称,按照《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规定,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纯电动专用车、燃料电池汽车2014和2015年度的补助标准将在2013年标准基础上下降10%和20%。现将上述车型的补贴标准调整为:2014年在2013年标准基础上下降5%,2015年在2013年标准基础上下降10%,从201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通知》同时要求按现行办法规定,补助资金按季预拨、年度清算。请各生产企业于每年4月底、7月底和10月底前将上一季度的新能源汽车销售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注册所在地财政、科技部门,逐级上报至财政部、科技部,财政部、科技部将根据企业销售情况预拨补助资金。每年1月底前,按上述程序提交上年度的清算报告及产品销售、运营情况,包括销售发票、产品技术参数和牌照信息等,财政部等四部委组织专家审核清算。各级财政等部门要做好中央财政预拨付资金申请及年度清算工作,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及时拨付补助资金。
(来源:中国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