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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协管员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

2014年02月08日09:19    来源:金陵晚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南京:协管员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

  南京市政府法制网昨天正式公布了《南京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下称《办法》),该办法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记者注意到,《办法》对公众比较关注的“临时工”提出了“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明确要求,并规定政府法制部门应邀请社会人士担任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特邀监督员可参与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集体审议。

  协管员出问题执法机关承担后果

  行政执法出现问题,就把责任推给“临时工”,这样的事例经常见诸报端。但是,行政执法部门也有自己的“苦衷”,在此前的立法听证会上,就有听证代表提出基层执法人员偏少,满足不了执法需求确实是实际情况。

  为此,《办法》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聘用行政执法协管员,但只能在行政执法人员带领下从事行政执法中的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和制止等辅助性事务,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行为。

  《办法》还明确,行政执法协管员从事执法辅助行为以及超越辅助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由行政执法机关承担。此外,南京还将另行制定行政执法协管员管理具体办法。

  市民可参与重大执法案件集体审议

  如何对行政执法进行有效监督,也是市民比较关注的问题。《办法》规定,南京将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除了从行政机关中经培训考核产生行政执法监督员外,政府法制部门还应按照规定邀请社会人士担任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领取行政执法监督证。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任期一年,期满可续聘。

  记者发现,行政执法监督员可以履行的监督执法、参与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处理等职责,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都可以履行。除此之外,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还可以监督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规范行使。对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建议,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处理并作出书面反馈。

  执法出错或监督不力将被问责

  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监督后如何问责?《办法》规定,行政执法人员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由所在行政机关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离岗培训;情节严重造成较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办法》规定的行政执法人员,政府法制部门可暂扣或者撤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对于行政执法监督员出现违法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权、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将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吊销行政执法监督证件,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法律责任。

  环保、食品安全被列入执法重点领域

  《办法》还确定了多个行政执法重点领域,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违法建筑的控制和查处,道路交通管理,开发园区、景区和窗口地区管理,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等都在其列。重点领域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开展专项行政执法活动,邀请公众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

  在实际执法过程中,经常出现两区交界处违法人员借助属地管辖逃避执法的情况。

  针对这点,《办法》明确,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辖区周边流动性违法行为查处实施共同管辖,共同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流动性违法行为,由首先发现的行政执法机关查处。

  执法不当群众可举报

  《办法》中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无行政执法证件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违法行为。

  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相对人有权拒绝并举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不作为、乱作为的,有权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政府法制部门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此外,政府法制部门将设立行政执法监督电话和网上窗口,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立案查处重大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金陵晚报记者 黄昆)

(来源:金陵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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