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我国影子银行与美国等发达经济体基于资产证券化的影子银行模式存在明显差异,但毫无疑问也存在信用转换和流动性转换的金融中介共同特征,因而防范影子银行流动性风险理应成为我国金融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看,我国影子银行流动性风险较为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期限错配风险。期限转换是金融中介的核心职能之一,要求资金来源与运用在期限上做到完全匹配,并不符合金融市场发展的本质要求。在传统金融监管领域,监管当局通常设置若干监管标准,防范金融机构资金来源与运用期限过度错配可能诱发的流动性风险。但我国影子银行体系则几乎没有类似约束。即使是受监管较多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领域,也仅仅是设定了规模发展上限,要求资金来源与运用一一对应,但并未涉及理财产品的流动性风险。事实上,理财产品一端是期限在半年左右的短期理财资金,而另一端则普遍是期限一年以上的中长期资产池。理财资金来源与运用上的一一对应,并不能消除理财产品事实上的巨大流动性风险。
二是庞氏融资风险。目前金融市场上盛行的财富管理产品,已经初步具备了庞氏融资的基本特征。2013年1至11月,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营活动利润计算的利润率仅为5.81%,较上年同期下降了0.43个百分点。在企业经营效益增长普遍乏力的情况下,金融市场上部分财富管理产品动辄10%以上的收益率,较难实现债务融资自偿,因而以滚动发行、融新还旧为主要特征的资金池理财业务得到了较快发展,并有进一步滑向庞氏融资的风险,需要引起高度警惕。
三是流动性不足风险。影子银行体系在为经济社会提供信用与流动性转换同时,从供求两个方面对流动性产生影响。部分影子银行业务与商业银行同业业务迅速融合,使得银行同业资产负债规模双向同步扩张,在扩大金融市场流动性供应同时,也极大增加了对金融市场流动性的需求。去年6月初和年末的货币市场利率跳跃式上升,本身并不是中央银行流动性供应不足的结果,而是金融机构在同业资产负债急剧扩张后本能地对中央银行进一步流动性支持高度依赖。
影子银行的流动性风险,通过银、证、保的融合,以及在多个金融市场的共振,使得其已经具备了跨市场金融风险传染的基本特征,构成了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潜在威胁。最近一段时间爆发的山西联盛集团债务融资事件、新华信托8.5亿元信托计划兑付风波等,均涉及影子银行运作,需要引起高度警惕,防止影子银行流动性风险在跨市场之间进一步传染与发酵。
当然,在加强影子银行监管同时,也要处理好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关系,避免因为加强金融监管而影响到金融市场的创新驱动力。
(来源:经济参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