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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向黑名单企业征收监管税费

2014年01月07日14:10    来源:法制日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应向黑名单企业征收监管税费

  本报北京1月6日讯 记者万静 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将于1月10日结束社会意见征集。长期关注食品药品安全的公益机构南京天下公,今天向国家食药总局建议,应该对食品药品生产企业实施分级管理黑名单制度,并对黑名单生产经营者征缴监管税费。

  天下公负责人于方强向记者介绍,根据意见稿,未来的食品药品黑名单制度是单一体制,只有进入黑名单和未进入黑名单的二元划分。这一制度设计,容易导致不必要的法律纠纷。为此天下公建议,与其事前过分夸大黑名单,事后为避免责任承担、过分低调地处理黑名单失误,不如对黑名单进行分级管理,理性管理。

  其次对于进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意见稿第23条规定,“采取增加检查和抽验频次等措施,实施重点监管”。对此,天下公的建议认为,这一制度设计的初衷无疑是好的,但是需要进一步考虑该制度实施后的效果。所以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应对进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征收一定的税费。这样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对进入黑名单才会有进一步的忌惮,意见稿的立法效果才能真正体现。

  (原标题:应向黑名单企业征收监管税费)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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