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2月30日电(记者 李叶)据国家审计署消息,今年7月,国务院决定由审计署统一组织全国各级审计机关对中央、省、市、县、乡政府性债务进行一次全面审计。此次审计的政府性债务范围包括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和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与2011年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相比,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不同。
一是此次审计包括中央、省、市、县、乡五级政府,与2011年审计范围相比,增加了中央和乡镇两级政府。
二是2011年以来,一些地方出现了通过新的主体、新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况。比如,有的地方通过融资平台公司之外的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进行融资;有的地方通过银行贷款之外的BT(建设—移交)、垫资施工、融资租赁和集资等方式变相举债融资。我们考虑到这些变化,此次审计,在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中,包括了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其他单位提供担保形成的债务;在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中,包括了地方政府通过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等新的举债主体和通过BT、垫资施工、融资租赁和集资等新的举债方式为公益性项目举借,且由非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