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党员、干部去世后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不召开追悼会。
严禁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丧事活动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严禁借机收敛钱财。
党员、干部去世后必须实行火葬,不得将骨灰装棺再葬,不得超标准建墓立碑。
据新华社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下简称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意见提出,党员、干部应当带头文明治丧,简办丧事。要在殡仪馆或合适场所集中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在居民区、城区街道、公共场所搭建灵棚。采用佩戴黑纱白花、播放哀乐、发放生平等方式哀悼逝者,自觉抵制迷信低俗活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党员、干部去世后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不召开追悼会。举行遗体送别仪式的,要严格控制规模,力求节约简朴。严禁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丧事活动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严禁借机收敛钱财。
在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火葬区,党员、干部去世后必须实行火葬,不得将骨灰装棺再葬,不得超标准建墓立碑。在暂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土葬改革区,党员、干部去世后遗体应当在公墓内集中安葬,不得乱埋乱葬。党员、干部都应当带头实行生态安葬,积极参与骨灰撒散、海葬或者深埋、不留坟头。鼓励党员、干部去世后捐献器官或遗体。
(来源: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