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特种设备安全法》明年1月1日实施 重大责任事故可罚200万
《特种设备安全法》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今天上午,北京市质监局解读强调: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将被直接处罚,发生重大事故责任单位最高处罚将达200万元。
北京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优于全国平均水平
特种设备一般具有“高温”、“高压”、“高空”、“高速”条件下运行的特点,具有易燃、易爆、冲撞、高空坠落等危险性,一旦发生事故,极易造成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
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副处长王红梅介绍说,北京市的特种设备数量每年以两万余台的速度增长,已从2004年的13万台增至目前的28万台。其中电梯数量达到16.2万台,每年仍以1.2万台的速度递增,呈现出跨越式增长的态势。
虽然设备数量增加了一倍,但特种设备安全状况整体平稳。北京市万台设备事故起数从2006年的0.73下降到2013年的0.07,万台设备死亡人数从0.8下降到0.07,两项指标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另外,2013年1月至今,北京市发生特种设备事故1起,死亡1人,发生特种设备相关事故8起,死亡6人,与2012年相比,事故起数分别下降50%、65%。
生产单位对特种设备
的质量安全终身负责
市质监局表示,要从源头上防范和减少事故发生,关键是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因生产原因造成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
以电梯为例,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重大事故责任单位
最高可罚200万
安全质量问题屡屡发生,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处罚的力度不够,违法成本低。为此,《特种设备安全法》大幅提高了处罚金额,对发生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除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最高处以200万元罚款。同时还增加了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理方式,也由原来的责令限期改正,变为直接处罚。如,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责令停止使用,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北京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