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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实行小客车总量调控 12月16日凌晨起限牌

2013年12月16日09:26    来源:中国政府网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天津市实行小客车总量调控 12月16日凌晨起限牌

  15日,从天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根据天津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为优化城市交通环境,缓解交通拥堵状况,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实现机动车保有量的合理有序增长,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3年12月16日零时起,在全市实行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采取控制总量和适当限行的双重措施。

  据统计,2006年至2012年,机动车保有量由120万辆增加到236万辆,每年增量由7万辆增加到30万辆。根据2011年第四次综合交通调查显示,天津市中心城区主干路高峰时段平均车速为19.5公里/小时,与2000年相比下降了18%,低于20公里/小时的国际拥堵警戒线。根据《2012年天津市环境状况公报》,细颗粒物(PM2.5)是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的主要污染物,机动车尾气排放约占16%,机动车尾气污染已经成为我国空气环境污染的重要来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和《美丽天津建设纲要》规定,市政府在全市实行小客车总量控制管理,实施无偿摇号与有偿竞价相结合的限牌措施,实施与限牌相配套的机动车限行。(详细内容见《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的通告》、《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为有效保障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天津市还将建立各类车辆核查登记备案管理机制,做好已有上牌车、合同预售车、存量二手车、增量指标车核查和管理,做好尾号限行措施后同组尾号车号牌变更工作。

  限 牌

  增量指标须通过摇号或竞价方式取得

  ■ 自2013年12月16日零时起,对天津市小客车实行增量配额指标管理。增量指标须通过摇号或竞价方式取得

  ■ 需要取得天津市小客车配置指标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不再新增公务用车指标

  ■ 2013年12月16日零时后,单位和个人购置小客车、小客车过户、非天津市小客车转入天津市的,在申请办理小客车注册、转移及转入天津市的变更登记前,应申请取得天津市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

  ■ 自2013年12月16日零时起至2014年1月15日24时止,全市暂停办理小客车注册、转移及转入天津市的变更登记

  ■ 存量二手小客车只能进行一次转移登记,且原车辆所有者不产生更新指标

  限 行

  外埠牌照高峰限入 天津市牌照分时限号

  ■ 自2014年3月1日起,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7时至9时和16时至19时,禁止外埠牌照机动车在外环线(不含)以内道路通行

  ■ 自2014年3月1日起,每日7时至19时,禁止货运机动车在外环线上通行

  ■ 自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1月10日,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7时至19时,天津市及外埠牌照机动车在外环线(不含)以内道路,实施按车牌尾号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以上机动车车牌限行尾号与北京一致,如有变化另行通告

  天津市政府关于实行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的通告

  根据天津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为优化城市交通环境,缓解交通拥堵状况,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实现机动车保有量的合理有序增长,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3年12月16日零时起在全市实行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小客车,是指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及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其他需要实施调控的车型。

  二、天津市自2013年12月16日零时起,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小客车实行增量配额指标管理。增量指标须通过摇号或竞价方式取得。

  三、全市小客车增量配额指标及配置比例由市交通港口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等部门,根据小客车需求状况和道路交通、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四、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需要取得天津市小客车配置指标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不再新增公务用车指标,更新小客车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办理更新指标。

  五、2013年12月16日零时后,单位和个人购置小客车、小客车过户、非天津市小客车转入天津市的,在申请办理小客车注册、转移及转入天津市的变更登记前,应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取得天津市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

  六、为做好各项工作衔接,自2013年12月16日零时起至2014年1月15日24时止,全市暂停办理小客车的注册、转移及转入天津市的变更登记。

  七、公安交管部门于2013年12月16日零时前已正式受理但未办结的小客车注册、转移及转入天津市变更登记申请,继续办理相关手续,无需申请办理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

  八、工商部门应于2013年12月16日到汽车销售经营单位(含二手车交易市场)收取截至2013年12月16日零时已经签订的车辆销售合同(机动车所有人办理车辆过户身份证预签登记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存单(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定金交款凭证及有关台账资料的复印件,对销售合同进行备案审查,于2013年12月22日17时前将审查汇总的合同备案材料及电子文档分别转至市交通港口局、市公安交管局和相关公证机构。

  截至2013年12月16日零时,单位和个人与汽车销售经营商(含二手车销售经营商)签订车辆销售合同(机动车所有人办理车辆过户身份证预签登记表)并交付定金,或者签订车辆销售合同(机动车所有人办理车辆过户身份证预签登记表)并取得车辆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应于2013年12月25日17时前向天津市相关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公证机构星期六、星期日正常上班)。逾期申请的,公证机构不再受理。相关公证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于2014年1月6日17时前出具公证证明,并将公证认定的车辆登记表及电子文档分别转至市交通港口局、市公安交管局、市工商局封存备查。取得公证证明的单位和个人无需申请办理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可直接办理车辆注册、转移及转入天津市的变更登记。公证费用由市财政负担。

  个人申请公证,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非天津籍户口的须提供暂住证或居住证)、车辆销售合同(机动车所有人办理车辆过户身份证预签登记表)、定金交款凭证或者车辆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个人办理相关业务,必须由车主本人亲自前往办理,不能由他人代办。

  法人申请公证,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车辆销售合同(机动车所有人办理车辆过户身份证预签登记表)、定金交款凭证或者车辆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法人办理相关业务,可由代办人申办,并提供法定代表人的委托证明、代办人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九、工商部门应于2013年12月16日对各二手车交易市场中,截至2013年12月16日零时的存量二手小客车进行盘点,逐一将车辆信息进行备案造册,于2014年1月6日17时前出具存量二手小客车登记确认证明,并将审核认定的存量二手小客车汇总信息分别转至市交通港口局、市公安交管局和相关公证机构封存备查。已认定的存量二手小客车信息,由市交通港口局向社会公布。

  经审核认定的存量二手小客车进行交易,办理转移登记前,凭存量二手小客车登记确认证明及有关材料到市交通港口局直接取得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存量二手小客车只能进行一次转移登记,且原车辆所有者不产生更新指标。

  十、对2013年12月16日零时后的倒签合同、变更发票或交款凭证开具时间、发布虚假信息等汽车销售交易行为,导致车辆无法办理注册、转移及转入天津市变更登记的,买卖双方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十一、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在征求各方面意见后,于2013年12月底另行公布。

  十二、本通告自2013年12月16日起实行。

  咨询网站:天津政府法制信息网;

  网址:www.tjlegal.gov.cn;

  咨询单位: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电话:24539354,24539353;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69号。

  特此通告。

  2013年12月15日

  天津市政府关于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为有效缓解交通拥堵,降低能源消耗,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按照《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美丽天津建设纲要》(津党发〔2013〕19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自2014年3月1日起,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7时至9时和16时至19时,禁止外埠牌照机动车在外环线(不含)以内道路通行。

  二、自2014年3月1日起,每日7时至19时,禁止货运机动车在外环线上通行。

  三、自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1月10日,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7时至19时,天津市及外埠牌照机动车在外环线(不含)以内道路,实施按车牌尾号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

  四、根据上述第三条规定,按车牌尾号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区域限行的机动车车牌尾号分为5组,定期轮换限行日,分别为:

  (一)自2014年3月1日至2014年4月12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含临时号牌,机动车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按0号管理,下同)分别为1和6、2和7、3和8、4和9、5和0;

  (二)自2014年4月13日至2014年7月12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5和0、1和6、2和7、3和8、4和9;

  (三)自2014年7月13日至2014年10月11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4和9、5和0、1和6、2和7、3和8;

  (四)自2014年10月12日至2015年1月1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3和8、4和9、5和0、1和6、2和7。

  以上机动车车牌限行尾号与北京一致,如有变化另行通告。

  五、以下机动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4类特种车辆;

  (二)公共汽车、班车(持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班车证)、长途汽车(持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长途车证)、大中型客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邮政专用车(持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邮政通行证);

  (三)各国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机动车(“使”字号牌车辆);

  (四)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等专项作业车辆;

  (五)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六、为方便群众出行,公安交管部门为拥有同组和相同限制尾号的单位和个人、家庭机动车变更号牌,并对持有自动挡准驾车型且左下肢残疾的驾驶人发放专用通行证。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个人名下有2辆(含)以上机动车,且车牌尾号均为同组或相同限制尾号的;

  (二)属夫妻双方名下各有1辆或多辆机动车,且车牌尾号均为同组或相同限制尾号的;

  (三)属同一家庭(一个户口簿内的家庭成员)拥有2辆(含)以上机动车,且车牌尾号均为同组或相同限制尾号的;

  (四)单位名下拥有2辆(含)以上机动车,且车牌尾号均为同组或相同限制尾号的。

  咨询网站:天津政府法制信息网;

  网址:www.tjlegal.gov.cn;

  咨询单位: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电话:23394637;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湖北路8号。

  特此通告。

  2013年12月15日

(来源: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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