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邸制,作为一种公务人员住房的制度,已在国外实施多年。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探索实行官邸制。短短几个字,瞬间成为社会讨论的热点。作为“中国特色官邸制研究”课题负责人,国家行政学院教授、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汪玉凯近日接受了京华时报的专访。他介绍,课题报告由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以建议形式上报中央,建议提出了适用于官邸制的4类官员。
□谈背景
为何起草?遏制以权谋房
京华时报:官邸制报告在什么背景下起草的?
汪玉凯:1998年“房改”以前,我国的领导干部曾长期享受着国家福利分房,“房改”后,官员住房逐步走向市场化。
在这个过程中,产生了一些严重的住房腐败问题。比如部分领导干部超标违规、非法占有、集资建房等,或者利用手中职权,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置商品房、限价房等。至于领导干部因为工作调动、异地任职,或者高级干部进京等,由国家为其提供住房中存在的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问题,更是相当普遍。
可以说,部分领导干部“以权谋房”,已经成为领导干部腐败的新形式、新趋势。干部住房监管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官邸制的课题在今年7月形成了三个研究报告《国外官邸制研究》、《中国古代官邸制研究》和《当前我国领导干部住房现状分析与改革趋势》,并以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的名义及《关于建立中国特色“官邸制”的建议》上报中央,最后被中央采纳,体现在《决定》中。
□谈范围
对象是谁?针对4类官员
京华时报:官邸制实施范围包括哪些?
汪玉凯:官邸制人员适用范围宜限定在四个方面。一是党和国家领导人中的总书记、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全国人大委员长、全国政协主席及其他政治局常委;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书记、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人大主任、政协主席以及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三是市、县(含县级市)两级的书记、市长县长、人大主任、政协主席、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四是异地交流的领导岗位如组织部长、纪委书记等。如果不属于异地交流任职的官员,可以执行正常的房改政策,不属于适用官邸制的范围。
京华时报:官邸制能否解决现存的住房腐败?
汪玉凯:中央虽然采纳了课题组的建议,但官邸制的具体实施范围、对象等等都还需要中央进一步确定方案,将来具体哪几级官员需要实行官邸制,还需中央进一步确定。
官邸制并不是万能的制度,它不能解决所有的官员住房问题,仅只能解决重要职位官员在任期间的住房问题。但从长远角度来讲,官邸制是有利于防止腐败、防止“以权谋房”现象的。
□谈房源
房子哪来?国家统一构建
京华时报:官邸房源从哪里来?官员住是否收费?
汪玉凯:按照国际惯例,绝大多数官邸和公宅都是免费入住的,即使交费也是象征性的。按照我国国情,对于所有国家拥有的官邸和公宅,实行免费入住较为合适。官邸和公宅的内部设施和维修,国家要建立统一制度予以规范。
京华时报:怎么解决官邸制之外的官员住房问题?
汪玉凯:主要指那些不参加房改的正部级以上,但又不属于实行官邸制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国家为他们在任职期间提供公宅,卸任后搬出。具体来说主要包括除政治局常委以外的政治局委员、国家副主席、人大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全国政协副主席等。
京华时报:官邸制与公宅制有何区别?
汪玉凯:国家和地方的官邸,是权力的象征,特别是国家领导人的官邸,很容易成为国家的代名词。官邸一般是单独建设的,符合条件的官员必须入住。“公宅制”里的房屋可以是租赁,也可以是国家建设,符合住“公宅”的官员也可以选择不住,领取住房补贴后自己去解决住房问题。
在确定实行官邸制和公宅制的范围时,有两个问题至关重要:一是要坚持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也就是从新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中实施,原领导人以及离退休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可采取自然过渡的办法。二是研究建立原领导职务和新任职务之间的对接机制。比如原来一位参加过部长级房改的领导如果提升为国家领导人了,那么可在保留原来房改房的同时,享受国家提供的官邸或者公宅,任期结束后应该搬出,可在保留现行正部级领导干部享受220平方米住房的基础上,再给予一定补偿。
□谈阻力
难点在哪?清理现有住房
京华时报:官邸制在实施中会有哪些阻力?
汪玉凯:领导干部现有住房的全面清理可以说是难点,必须进行全面登记造册,进行详细调查统计,只有做好了这些基础性工作,处理好多方面的关系,才能减少建立官邸制的阻力,才能检验官邸制的成效。
京华时报:课题组的建议提到,实行官邸制的同时,仍允许官员个人买房。如何避免“以权谋房”?
汪玉凯:分档规定各级官员的“官邸”标准,超标准超额部分必须由本人承担。同时,设立专门的“官邸”建设资金,对所有资金的使用支出情况进行严格的审计,保证资金真正落实到实处。
□谈监管
如何规范?公开住房信息
京华时报:官邸制应该有哪些制度规范?
汪玉凯:首先要建立全国统一的“官邸制”监管制度,包括建立领导干部住房申报制度及住房档案,对多占住房的要限期清退,逾期不退的,除按市场标准加倍收取租金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程序交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
必须建立和健全惩防并举的干部住房监管制度体系,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和房地产建设管理部门联合监管,多方联动才能真正起到监管的效果。
同时,加大住房腐败惩治力度,尽快建立和健全领导干部住房腐败问责制度,明确住房腐败的问责对象、程序、内容、方法和责任追究范围。此外,还要建立领导干部住房信息公开制度,才能充分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京华时报:领导干部住房信息公开具体包括哪些?
汪玉凯:公开的信息应该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制定并向社会公开不同级别领导干部的“官邸”标准,公开干部购买或建造住房的申报和审批程序,以及违规超标占有或建造住房处罚的具体规定;二是规范干部住房公开的适用范围,明确干部住房信息公开的内容,畅通群众对干部住房腐败投诉举报的反映机制;三是在建立干部住房状况定期检查登记制度的基础上,及时公开干部购置、建造、交易、租赁住房的实际状况及其资金来源等相关信息,保障群众对干部住房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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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官邸制
加拿大:政府除了为总理、国家机构负责人等准备官邸之外,还为各个区域的长官、外国驻加拿大大使以及来访的国外政要提供官邸。
法国:官邸制范围很小,除政府领导人外,国家对各部部长没有实行统一的官邸制度,而是实行了住房补贴制度。在法国,部长以上的总统、总理、议会议长等必须拥有职务用房,但其他公务人员有自主权。
德国:实行“官邸制”的对象主要是在任的高级公务员,包括总理、联邦政府各部部长。除了总理等必须居住官邸外,各部部长可以居住官邸,也可以自有或租用住房。
印度:政府在全国设立了30多个官邸,这些官邸中大多居住地方领导人。印度上至总统、总理、中央各部委长官、上下两院议员,下至普通公务员、政府雇员、大学校长、记者、艺术家,都可以享受政府提供的住宅。
韩国:只有总统、总理以及国防部长、外交部长四个职位有专门官邸。如韩国的青瓦台总统府和总理公馆。其他高级公务员如国务委员、国会议员、处长(指部级处,如企划预算处)、各院、部的次长(副部长)、政务次官、秘书室长和前总统秘书官、国会议长、国会副议长及国会议员的秘书室长、辅佐官、交涉团体的政策研究委员在任期间,政府提供官宅,卸任后搬出让给继任官员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