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近日就《煤炭经营监管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修订稿指出,煤炭经营应当取消不合理的中间环节,提倡有条件的煤矿企业直销,鼓励大型煤矿企业与耗煤量大的企业签订中长期直销合同。
在煤炭经营方面,修订稿鼓励引导和培育对煤炭供应保障具有支撑作用的经营企业,支持具备条件的从事煤炭经营的企业参与煤炭应急储备建设。提出要培育和健全煤炭交易市场体系,引导企业通过煤炭交易市场开展煤炭经营。加强对煤炭交易市场及煤炭经营活动的监管,维护正常经营秩序。
修订稿要求,铁路运输企业不得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掌握的运力参与煤炭经营,禁止行政机关设立煤炭供应的中间环节和额外加收费用。从事煤炭经营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煤炭产品质量管理的规定,其供应的煤炭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此外,修订稿指出,从事煤炭经营的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应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同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告知从事煤炭经营方面的基本信息。对备案从事煤炭经营的企业名单,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应通过公开发行的报刊、网站等方式予以公告,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在监督管理方面,修订稿提出,建立煤炭经营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对企业从事的煤炭经营活动实施动态监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的煤炭经营监管制定实施细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4年国家发改委发布的《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同时废止。
(来源:国土资源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