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安徽省表彰奖励活动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类表彰奖励活动,防止表彰奖励过多过滥,推进表彰奖励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办法适用范围为全省各类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单位和经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举办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表彰奖励项目申请、设立、调整、变更和撤销,由举办单位分别归口向省委、省政府提出申请。落实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省级表彰奖励项目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后,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省级以下表彰奖励项目报省委、省政府审批,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审批表彰奖励项目。
表彰奖励遵循“严格审批、总量控制、合理设置、勤俭节约、注重实效”原则,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从严控制周期和规模。系统表彰奖励周期为5年,专项表彰奖励周期一般在2年以上。以省级机关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一般不评选副厅级或相当于副厅级以上单位和干部、县级以上党委或者政府,县处级单位不超过受奖励单位数的20%,县处级干部原则上不超过受奖励总人数的20%。
省级以下表彰奖励活动,先进集体最多不超过50个,先进个人最多不超过150名。
对推动工作失去实际意义,或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的省级以下表彰奖励项目,经建议、审核并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后及时予以撤销。退出或撤销的表彰奖励项目,如再次申请同类项目,一般不予受理。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将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黄永礼)
(来源:中国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