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今天(21日)发布《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明确了刑事审判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司法理念,确定证据审查、案件审理、审核监督和制约四个方面的工作机制,规范各级法院坚决守住防范冤假错案的司法底线。
如何打牢防范冤假错案的司法理念基础?《意见》首先明确,刑事审判要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程序公正、审判公开、证据裁判五个基本原则。明确“不能因为舆论炒作、当事人上访闹访和地方‘维稳’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
最高法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吕广伦:既要强调对犯罪的打击,维护社会秩序,同时也要强调,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这也是我们刑事司法的一条工作底线,用老百姓的话讲,叫“不能冤枉一个好人。”
冤假错案发生的根本原因是什么?吕广伦分析称,“总结这么多年来司法实践中产生冤假错案的原因,就是证据上出了问题,就是没有严格按照证据裁判的原则来审判案件。”
《意见》明确,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疑的,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死刑案件,认定对被告人适用死刑的事实证据不足的,不得判处死刑。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依据《意见》规定,非法证据不再局限于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
吕广伦:因为实践当中,虽然你没有证据证明他对被告人实施了暴力行为,但是他采取了这种冻、饿、晒、烤、疲劳审讯,这些方法,过去是不明确的,那么这次我们非常明确地规定,这种也属于非法证据,在定案的时候,这些证据也要被排除掉。
如何排除外界对案件的干扰?《意见》提出,审判案件应当以庭审为中心。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
吕广伦:我们把它叫审判的法庭中心主义,就是所有的问题都要在法庭上解决,这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同时也符合我们审判的规律,你以前做的证言,你不愿意在法庭上再把它陈述出来,那我们就怀疑你以前做的证言的真实性。
《意见》要求法院认真履行案件把关职责,完善审核监督机制,充分发回各方职能作用,建立健全制约机制。要求法院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职责审判案件,不得参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联合办案。切实保障辩护人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辩护权利。
吕广伦:辩护人是为被告人作出从轻、减轻或无罪这样的辩护的,是有利于被告人的,我们叫“兼听则明”,就是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达到对法院审判工作制约、监督的作用。
一旦出现冤错法官会受到什么处理?《意见》最后规定,“建立健全审判人员权责一致的办案责任制。审判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受追究。审判人员办理案件违反审判工作纪律或者徇私枉法的,依照有关审判工作纪律和法律的规定追究责任。”(记者孙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