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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下发"解释" 抢夺罪入罪门槛提至1000元

2013年11月19日09:01    来源:羊城晚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两高"下发"解释" 抢夺罪入罪门槛提至1000元

  对老幼残孕“下手”将严惩

  羊城晚报讯 记者董柳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18日起正式实施,其中抢夺罪的入罪门槛提高至1000元,并明确,抢夺老、幼、残、孕将从重论处。

  “特别巨大”从20万元起

  《解释》着重对抢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作了调整。《解释》第一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8万元以上、20万元至4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7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院和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在前述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法、最高检批准。

  在最高法院2002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抢夺公私财物价值“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分别是500元至2000元以上、5000元至20000元以上、30000元至100000元以上。此次《解释》

  公布施行后,2002年的解释将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此次发布的《解释》不一致的,以此次《解释》为准。

  据了解,抢夺罪是侵财型犯罪,其定罪量刑标准的设定不仅要考虑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还要考虑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社会治安状况。“两抢一盗”犯罪历来是我国打击的重点,《解释》对抢夺“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只作了小幅调整,而对抢夺“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作了较大幅度的提高。

  10情形“数额较大”减半

  《解释》规定,当出现“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以及“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等10种情形之一时,“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上述规定标准的50%确定。

  根据《解释》,抢夺致他人重伤或自杀的,应认定刑法第267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可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抢夺致人死亡的,应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解释》同时明确了驾驶车辆夺取财物的定性问题,规定: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以及明知会致人伤亡仍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这三种情形之一的,应以抢劫罪论处。

(来源: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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