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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欠债执行难 学者建议让官员承担法律后果

王琳

2013年11月13日00:41    来源:法治周末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政府欠债为何执行难

地方政府部门欠债一直备受关注,最新的标本来自广东湛江。据11月7日召开的湛江法院生效裁判专项积案清理工作会议披露,经过半年多的清理,该市各级党政机关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当前仍有764件未执结,未执行到位金额共185771万元。湛江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赵志辉要求,各单位必须在今年12月31日前,将所欠债务还清。

关于此事,有两个关键细节尤其值得关注。一是超过18.5亿元的政府欠债是“经过半年多清理”后的余额。未清理之前的欠债远超此数(报道称半年多的实际执结率才达到总执行标的额的3.35%)。至于没有进入诉讼程序的政府欠债有多少,更不得而知。二是应对这些欠账,法院为何有理有据却无法执行。

众所周知,民事诉讼中的“执行难”是个司法顽疾,多年治理而难愈。所谓“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执行协助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就是一些基层法院的执行法官们所描述的“执行难”窘况。而实际上,被执行人并不难找,执行财产也并不难寻,为何执行起来仍然如此之“难”?其实归纳起来有两个原因,一是“不想还”,二是“还不起”。

为何“不想还”。政府部门及其负责人并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民事诉讼法中,对此类状况并不乏制度约束,例如强制执行制度。但实践中,法院对有关部门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的,却少之又少。虽然,“司法地方化”是现实国情。但从实际情况看,也有懒政之嫌。本次事件中公布的“政府老赖”名单中,包括湛江市建设局、人社局、雷州市客路镇人民政府等赫然在列。法院对政府部门及其负责人在适法时,并未完全履行法律所赋予的强制执行制度。以此来看,除了被执行人“思想认识不到位”,法院自身也存在“思想认识不到位”的问题。这已不仅仅是“难执行”,而是“懒执行”。

为何“还不起”。一方面当然要追问这些政府部门:当初为何要举债?另一方面仍要着眼于执行——每年的财政拨款持续供给,这些就可以作为还债的基础。另外,还债期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2010年)第三条的规定,除预留基本的办公经费之外,公务支出中的一切高消费都应禁止。若这些制度规定落实不到位,政府部门举债就会难以控制。

当然,解决政府欠账问题,并不是法院一家的事。把紧预算、强化审计、加大对“一把手”的行政问责力度等,都应齐头并进。各地政府除依法协助法院执行之外,更重要的还应树立科学的政绩评价指标体系,让依赖借债去堆砌政绩的官员真正承担起欠债的法律后果。当政府举债不还对官员来说得不偿失时,这个怪现状才会逐渐消退。

(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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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袁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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