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1月5日电 据国家海洋局网站消息,近日,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岛保护法〉生效前项目用岛管理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并将于近期修改完善后对外发布。该指导意见出台后,将进一步推进《海岛保护法》实施前项目用岛的确权发证和管理工作。
近日,由国家海洋局海岛管理司组织起草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岛保护法〉生效前项目用岛管理的若干意见》正在征求沿海省级海洋主管部门意见,预计将于近期修改完善后对外发布。
国家海洋局海岛管理司有关人员介绍说,在2010年3月1日《海岛保护法》出台前,我国无居民海岛长期处于分散管理状态,缺乏统一规划,开发利用秩序混乱。全国大约有3000个无居民海岛存在不同程度的开发利用,开发内容涉及旅游娱乐、农牧渔业、造船、仓储、采石取土、交通运输等。在已被开发的海岛中,还出现这样3种情况:一些海岛取得了《土地使用证》《林权证》《海域使用权证书》以及地方政府的用岛批复,一些海岛由镇政府或村委会以承包合同的形式租赁或承包给使用者使用,还有一些则未办理过任何使用手续。
根据《海岛保护法》规定,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并赋予海洋主管部门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开发利用管理职责。自《海岛保护法》实施以来,沿海各地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推动无居民海岛权属管理,法前项目用岛确权发证工作情况总体良好,对保护海岛资源生态、维护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合法权益、促进海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不可否认,在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属确认的具体推进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对工作开展产生了一定制约。主要是由于法前项目用岛情况复杂,现有政策规定比较笼统,缺乏针对性。此外,还有补办《海岛使用权证书》成本较高,一些海岛使用人及地方政府对法前项目用岛确权发证的重要性认识不够等,也制约了相关工作的开展。
为进一步加强海岛管理,将《海岛保护法》出台前项目用岛尽快纳入管理,2011年国家海洋局印发了《关于推进〈海岛保护法〉生效前已用岛活动确权登记工作的意见》。此次,国家海洋局即将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岛保护法〉生效前项目用岛管理的若干意见》,是对此前意见的又一补充,将对解决法前用岛的各类问题起到具体的指导作用。
据悉,该指导意见将对法前项目用岛确权发证政策、办理程序等作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并将对项目用岛日常监管、执法检查等提出更加明确的规定。
(来源:中国新闻网)